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推动许可资源精准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修订了《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告。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纳溪区实际,制定《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评估、公开公示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根据泸州市纳溪区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将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农网两类区域,分别采取“总量+间距”、“总量控制”两种控制类型(具体布局区域类别、布局单元名称、范围及各布局单元的间距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及行政许可现状详见《附件1: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第六条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城网(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所辖街道社区)单元内的零售点实行“总量+间距”的布局模式,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总量设置详见附件1。
第七条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农网(镇、行政村)单元内的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的布局模式,每个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量设置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八条以下情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不超过所属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区域总量的情形下,可以不受间距的限制。
(一)封闭式小区内部。小区住宅户数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底层、包括小区规划配套经营性商铺),201户以上400户以下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二)城网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内部、5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单体(连锁)便利店、50平方米以上的烟酒店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型农贸市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商贸市场内部,固定摊位在50个以下的可设零售点1个;51户至100户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固定摊位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
(四)客运站、火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五)以成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部,正式投入使用后同一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校区在校人员数量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六)旅游景点服务区内。设有吸烟区的封闭式景区内(无固定配套商业服务的自然景区除外,景区以泸州市纳溪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定的为准)为游客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户1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11户至20户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10个固定经营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
(七)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工业园区内,1个厂区的便利店、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文旅商圈内。
1.申请经营主体经县级以上文旅部门确定为与“地方文旅品牌”“非遗技艺”等文旅特色相关的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文旅商圈集群内部,固定经营户1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10户以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九条为进一步优化零售点业态结构和布局,针对城网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业态(包括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咖啡厅、酒吧、KTV、会所、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电影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间距或总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可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因该种情况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受变更后布局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间距控制标准的50%。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者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许可证处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可以申请变更到本单元内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因该种情况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不受变更后布局单元总量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间距控制标准的50%。
(三)因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学校周边零售户注销或变更许可证的,相关客观因素消除后1年内,经营主体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以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时在原核定经营申请新办的,可不受所在布局单元距离限制。
(四)城网市场单元内申请人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总量规定上限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50%。
(五)城网市场单元内较高级别的残疾人提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所在布局单元零售点核定总量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50%执行。具体如下: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六)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放宽申办条件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等人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 自主经营;
3.在泸州市纳溪区辖区内放宽次数为一次;
4.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
(七)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重新申领许可证且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对于同时适用限制政策和放宽政策的申请人,以限制政策为准。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控制的,不得突破总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以下方法施行:
(一)布局方法。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模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二)数量管理。雪茄烟零售点指导数量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设置雪茄烟零售点3个。
(三)许可范围。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为单选,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四)其他方面。雪茄烟零售许可证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也不纳入最小单元格的控制数。
第十三条 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温湿恒定系统雪茄烟柜或独立专业茄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空气净化器等通风设备。
(二)具备开放式卡座品鉴区域或通风条件好、配备沙发或茶座的独立品鉴包厢。
第五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3.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50米范围内不予发证。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无效参照物
按照本规定核算零售点间距时,已持证零售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有效参照物:
(一)因历史原因现存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一年以上未恢复营业的。
第十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数据动态调整规则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管辖区域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市场需求、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管理部门相关数据,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每年对管辖区域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确定辖区市场单元格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并对外公布。新规划数量于每年12月中旬公示,次年1月1日生效执行,如遇政府拆迁等特殊情况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
公布途径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网站(www.naxi.gov.cn)、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对外网站与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市场类型及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级或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行人、车辆进出等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所有出入口。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轴线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门市出入口的中轴线,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通行最短路径测量的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现场核查测量工具以手推式测距轮车手动测量为主,卷尺、皮尺等其他工具为辅,具体测量标准见《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及测量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面积”,是以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面积和实际勘察面积(不含任何违法建筑物面积)最小的为准,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的,以实际勘察面积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总量和间距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因政府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划区域与合理布局规定划分区域不符的,按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拟办经营地址若位于规定标准不同区域的交叉区域(汇合处),间距标准按照管理更严格、间距数值更大的区域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泸纳烟法〔2023〕1号)同时作废。在有效期内,因泸州市纳溪区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由泸州市纳溪区烟草专卖局依法适时调整。
附件2: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市场类型及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docx
附件3:
泸州市纳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及测量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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