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泸州市纳溪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7〕3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纳溪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协调小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改局局长
区机关事务办主任
成 员: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区政府目督办主任
区机关事务办副主任
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
区经科局分管副局长
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
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
区文旅局分管副局长
区卫计局分管副局长
区审计局分管副局长
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区统计局分管副局长
区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机关事务办副主任、区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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