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17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7〕2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泸州市纳溪区2017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泸州市纳溪区2017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成自然人信用信息库、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率先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推进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产品,培育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在白酒行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工程建设;在个人诚信、商务诚信方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实施信用惠民等措施办法;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增强工作落实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1. 落实以信用为核心的管理文件出台。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信用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文件精神,加紧制订出台纳溪区配套管理文件,逐步实现法规文件体系化,工作管理规范化。出台《纳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制度》《纳溪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纳溪区社会信用体系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纳溪区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牵头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 纳溪人行,责任单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加快完善本部门和本地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细化本部门和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结合管理实际,开展信用标准研究,制订本部门、行业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基本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纳溪”网站公布。(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旅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投促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3.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继续做好增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和存量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向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并将代码及相关基础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二)强化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在信用建设中的核心基础作用。
1.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建设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所有公民统一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和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以信用记录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重点归集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14类重点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特别完善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志愿服务、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相关人员行为记录,增强在互联网、电信、金融、快递物流等领域实名认证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卫计局、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纳溪人行、纳溪邮政公司)
2. 协助完善“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部门联动管理系统”。“泸州市企业信用信息部门联动管理系统”为全市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平台。该系统作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商务诚信子系统,与“信用泸州”“信用四川”“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对接,向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查询、信用申报、信用管理等相关服务。(牵头单位: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信用办。)
3. 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部门要按照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快实现行业信用信息与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与共享,务必在12月底前完成行业信用信息全覆盖。(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4. 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并试运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平台通过信用发布、信用查询、信用应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管。平台与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积极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部门带头引领示范作用。
1. 大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继续推动落实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要求,做好“双公示”各项工作,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集中归集到“信用泸州”“信用四川”等平台公示,涉企信息还需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工商局汇总的部门报送信息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平台共享数据,每季度通报“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区信用办、区工商局、区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完善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牵头单位:区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提升竞争软实力。
1. 加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房地产等行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牵头单位:区工商局,责任单位:区级各部门)
2. 加快开展白酒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探索推动白酒行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调动市场主体力量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泸州酒类行业协会成立白酒行业信用联盟,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健全行业自律规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责任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纳溪人行、区食药监局、区白酒行业协会)
3. 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充分依托和发挥政府、涉农金融机构作用,全面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定,服务精准扶贫和普惠金融。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纳溪人行,责任单位:区扶贫办、区农业局)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1. 全面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开展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互联网及服务等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2. 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信息纳入全区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推动司法系统信用建设。依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推进审判信息、审判结果、管理制度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和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工作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合理划定检务与警务公开范围和领域,创新公开手段和途径,及时公开检察、公安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推进司法执法人员信息建设。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执业。(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其他相关单位)
(七)共同培育信用市场,强力推进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
1. 推行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各镇(街道)、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各类事项中推行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泸州”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牵头单位:区工商局,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 强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各级、各部门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补助等活动中要全面查询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树立政务诚信形象,提高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信用需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和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扶植发展本地依法经营、功能互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加强信用市场第三方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牵头单位:纳溪人行、区信用办,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加大联动惩戒的力度,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 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各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红黑名单”审核、确认和曝光程序,每季度在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泸州”网公示当季红黑名单。(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教育局、区经科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文旅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食药监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纳溪人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落实重点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扩大信用联合奖惩范围,各部门加强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三个重点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签订奖惩联动备忘录,加强协作,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落实奖惩事项和奖惩办法。(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定期报送机制。各部门定期上报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并在“信用纳溪”网上公示。经区信用办筛选审定后,择优上报至市信用办和“信用泸州”网站。(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加快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
1. 以公务员诚信为示范,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2. 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文化教育宣传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健全过程。定期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信用教育,积极开展“一人一校一团队”活动,不断丰富校园诚信文化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结合实际适时开展“诚信宣传”“诚信讲座”“诚信征文”“诚信知识竞赛”等诚信文化教育活动。突出校园诚信文化教育特色,梳理诚信文化教育品牌,逐步形成诚信文化教育的个性化模式。(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七个专项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协调好、解决好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困难和矛盾,确保工作长效推进、高效开展。
(二)日常工作保障。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沟通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按职责推进本行业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有条件的镇(街道)应设立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范围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信用信息归集等工作。
(三)提供资金保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在财政年度预算中,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公共服务支出。加快制定出台扩大信用服务需求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市场资金投入。
(四)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各部门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全面准确开展。
(五)加大工作考核和督查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区政府对镇(街道)及区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区政府目督办和区信用办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督查和全区目标考核要求,加大对社会信用建设重要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