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村(社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9-25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纳溪区村(社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811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泸州市纳溪区村(社区)食品(农产品质量)

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村(社区)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下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泸州市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村(社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考核、解除。

第三条  村(社区)协管员的选用、配备、职责、工作要求和经费保障依照《泸州市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泸州市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村(社区)协管员的配备

第四条  村(社区)协管员应由在当地居住、熟悉区域基本情况的人员担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卫生站医生除外),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思想道德素质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愿意从事或曾从事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常食品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60周岁。

第五条  村(社区)协管员配备程序:

(一)村(社区)协管员人选由各村(社区)推荐产生,由镇(街道)食安办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安办)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镇(街道)进行确定,报区食安办以及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安办)备案;

(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任期1年,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担任;

(三)村(社区)协管员任用后原身份不变。

章 管 理

 村(社区)协管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知识;

(二)负责对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创新中国成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宣传,配合镇(街道)食安办和农安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通过广播、村(社区)健康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对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野生毒蘑菇、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醇基液体燃料等高风险物品的知识普及工作;

(三)负责掌握本辖区自办宴席的举办情况,做好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登记备案、申报和现场指导工作;重点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含食堂)基本情况,收集和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辖区内违反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控举报,及时报告涉嫌食品违法案件线索。负责对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储存、保鲜和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巡查和监管,建立本村种养殖户的诚信信用档案;

(五)负责监督指导村(社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业投入品;指导村(社区)内种植户、养殖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督促生产者进行食用农产品上市前检测和出具产地准出证明;对村(社区)内的“三品一标”生产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企业完善产品包装、规范使用产品认证标识;  

(六)负责上报辖区内的食物中毒和不明原因病死家畜、家禽事件以及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村(社区)内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污染源和环境污染事故,并协助职能部门调查和处理;

(七)接受镇(街道)食安办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八)负责定期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各级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办、农安办报送监督工作信息;

  (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镇(街道)食安办和农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社区)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村(社区)协管员无行政执法权,不得从事罚没、扣押财物等行政处罚工作;

(二)村(社区)协管员应当遵守相关廉洁制度,不得接受有碍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礼金、礼物、馈赠、宴请,不得假公济私,利用村(社区)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的身份便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村(社区)协管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信息;

(四)村(社区)协管员发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当地镇(街道)食安办和农安办进行报告,不得缓报、谎报、瞒报。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人员变动的,应及时上报区食安办以及区农安办备案。

第九条 镇(街道)食安办、农安办对村(社区)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检查村(社区)协管员履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对村(社区)协管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传递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提供学习资料等;

(三)对村(社区)协管员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四)积极维护村(社区)协管员的合法利益。因从事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镇(街道)食安办、农安办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配备的村(社区)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人员有变动的,应在10日内报区食安办、区农安办备案。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市、区、镇(街道)财政补助和考核奖励村(社区)协管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300元,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300元,镇(街道)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00元。

第十二条 村(社区)协管员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经费(除上述800元/人·月以外),按照《泸州市纳溪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泸纳食安委〔20163号)要求,由各镇(街道)和各村(社区)公共运行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区食安办、区农安办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10日前对辖区内村(社区)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2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年度村(社区)协管员考核结果上报区食安办、区农安办,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补助和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村(社区)协管员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监管部门查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照《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另行予以奖励。

第五章 解 除

第十五条 村(社区)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

(一)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含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廉洁制度规定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监局和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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