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6〕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及驻纳企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州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切实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就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一)纳溪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民政局),防汛应急预案(区水务局),抗旱应急预案(区水务局),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区政府应急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林业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国土资源分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气象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区安监局),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区交通局),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区经科局),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交通局),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纳溪交警四大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纳溪消防大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经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环保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计局),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卫计局),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农业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食药监局),粮食应急预案(区粮食局),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溪人行),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外事侨台办),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恐怖袭击应急预案(区公安分局),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区委宣传部)。
(四)部门应急预案:各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发布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企事业应急预案:区属及驻纳企事业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规,为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修订的相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合应急演练总结的经验教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
(二)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泸州市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规定认真进行评审论证,在送审前填好应急预案评审表,确保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各镇(街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各镇、街道审定后印发,各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修订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组织修订后印发,企业应急预案由企业组织修订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印发。
(四)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总体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纸质、电子文档各1份)报区政府应急办存档备案,企业的应急预案修订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案。区政府应急办将加强督导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急预案限时重新修订,对未按时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单位,将视情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志彬,电话:4215966,邮箱:893255173@qq.com。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