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醇基液体燃料也称“醇基燃料”,主要是以甲醇、乙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目前,我区广泛使用醇基液体燃料代替液化气,广泛用于酒店、宾馆、学校、餐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为加强对区内2家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和200余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避免发生误食、爆燃等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其实施指南等有关规定,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安全管理。
区安监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醇基燃料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区公安分局、纳溪交警四大队负责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纳溪运管分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运输工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区质监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不包括储存醇基液体燃料及其原材料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以及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纳溪消防大队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废弃醇基燃料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醇基液体燃料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醇基液体燃料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醇基液体燃料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核发酵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区食药监局、区经科局、区文旅局、区教育局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相关行业和单位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实施属地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硬件建设,完善安全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二、摸清底数,加强执法。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使用、运输、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使用单位,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三、强化安全宣传教育。采取“边执法、边宣传”的方式,结合“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加大对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