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4-12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6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推进泸州市纳溪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纳溪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纳溪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激发创业创新热情,将泸州市纳溪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打造成集产业集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为一体的示范基地,助推纳溪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入驻纳溪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的企业实行专项扶持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扶持奖励对象

凡入驻泸州市纳溪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的电商及关联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电商场地扶持。

1. 对入驻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的电商及关联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给予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20162020年,共5年。前2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贴,后3年分别按照租金的80%60%30%进行补贴。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后,于次年兑付其上年度的租金补贴;经营不满1年的不享受此政策。每年租金由入驻企业先交纳后补贴。

2. 在电商中心和龙头企业的统筹下,免费使用公共会议室、培训室等公共设施,免公共水费、电费、20m基本网络宽带费。

3. 由电商中心和龙头企业根据入驻企业规模大小,确定入驻企业的办公和仓储场地面积。

4. 企业在享受办公和仓储场地租金补贴期间,不得转租、分租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正常经营满3年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补贴:

1)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线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未达到800万元;

2)提供数字认证、平台建设、网上支付、远程数据管理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上一年度“三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未达到5万元。

(二)电商平台扶持。

在我区投资独立建设电子商务综合应用平台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度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电商应用扶持。

1. 税收交纳关系在纳溪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社,应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和结算,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入网费用补贴。

2. 购买电子商务双创产业园内电子商务服务商的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和物流发展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补助。

3. 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结算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

(四)电商招商扶持。

对介绍、引导并最终促成电子商务企业在纳溪区签约落户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两户龙头企业除外)给予奖励。成功引进年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进组织或个人1.5万元、2.5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五)大中专毕业生或个体自建网店就业创业补助。

对自建网店店主年销售额首次达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l000元的补助;对大中专毕业生毕业3年内利用电子商务创业的,且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10万元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

三、其他事项

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电子商务和物流发展中心审核,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入驻电商双创产业园区企业,符合人社、就业、科技等部门的政策条件的,除享受本扶持奖励办法外,可同时享受人社、就业、科技等相关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泸州市纳溪电子商务和物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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