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低保精准识别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纳溪区低保精准识别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纳溪区低保精准识别工作方案
根据《泸州市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泸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兜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农领〔2016〕15号),按照全市低保精准识别工作会议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低保精准识别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4月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全区在册城乡低保人员的清零、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和信息录入等全部工作。从7月1日起,按照重新审批的低保对象和新的保障标准发放低保金。通过此次工作的开展,彻底清除人情保、关系保,清除因征地、拆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形成的特殊保,从根本上扭转错保、漏保、扩大范围保等低保乱象,切实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低保工作原则,真正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保、精准救助、精准脱贫,最终实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党和政府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监察、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培训低保精准识别工作,区政府与镇(街道)签定目标责任书;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预案。
(二)宣传造势。
1. 区级宣传。区新闻中心在区政府微信公众号、手机报展开为期一周的低保政策宣传;区电视台制作一期全区低保精准识别专题报道,开展一个月低保评定标准、程序滚动播报;“中国·纳溪”门户网弹出窗口宣传一个月低保政策,在显著位置长期公开低保评定的标准、程序和享受低保人员名单;通讯运营商对区内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宣传。
2. 镇(街道)宣传。开展逢场天集中宣传3次以上,宣传主要播放低保评定的标准、程序、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统一印制发放低保宣传资料和“低保连心卡”;在辖区内显要位置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在镇(街道)村(社区)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开展低保“清零”工作通知、工作原则、申请条件、评定程序;利用“村村通”广播播报工作相关内容;主城区三个街道统一组织一天集中宣传。
(三)对象界定。
1. 一般对象。
劳动年龄段以内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低于32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通过自身努力无法脱贫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整户纳入,保障标准城市按月、农村按年核定收入补差。
2. 特殊困难对象。
(1)名义上有养子女,但实际上无人赡养的农村60周岁以上未婚老年人;子女常年杳无音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老人;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可单独纳入。申请时须提供所在居民小组5户以上非亲属居民户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和经办人、联(驻)村(居)干部、社事办主任和经办人、镇(街道)联片领导签字盖手印的证明材料;
(2)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的困难成年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我区低保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可单独纳入。提供二代残疾证。
(3)困难的90岁以上高龄老人,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可单独纳入。
(4)本人因患有尿毒症、白血病、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先心病、脑瘫等重特大疾病且申请前12个月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可单独纳入保障范围。申请时须提供诊断证明和有效医疗票据。
(5)因吸毒导致生活困难并处于戒毒恢复期人员,本人申请并承诺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后自动退出(由戒毒所提供证明材料;本人不作承诺视为自动放弃);艾滋病患者(提供疾控中心诊断证明);刑满释放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在就业缓冲期12个月内享受低保(提供监狱释放通知或看守所证明,本人申请并承诺就业缓冲期满后自动退出;本人不作承诺视为自动放弃)。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可单独纳入保障范围。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船舶、工程机械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2)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超过规定面积的家庭;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非因受灾和危房等必要情况而兴建房屋的家庭;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收入的家庭。
(3)无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或者一年累计6个月,家庭水、电、气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0%(因特殊原因、特殊病人导致这类支出较大的除外);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等奢侈品的家庭;无特殊原因连续3个月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4)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6)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经教育、警示而不悔改的人员;在申请低保前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7)在申报承诺后,核查时发现申报承诺不实,与申请人再次核实仍不如实申报的;故意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源的;家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拥有商业门店且租金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8)因征地拆迁、企业破产下岗、解决遗留问题等原因违规享受低保的对象。
三、工作阶段
(一)前期准备、宣传阶段(即日起至4月15日)。
层层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签定目标责任书;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制定分类处理办法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预案。
(二)对象集中申请阶段(从4月16日起至5月1日)。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可委托村(居)委会接收群众申请,初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申报资料不完整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提供的材料包括: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镇街审查);
2. 家庭成员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收入核定以《纳溪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中家庭收入核定标准为准);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应提供近期病历诊断报告和申请低保前一年的医疗发票;重度残疾人员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未作医疗、残疾鉴定的,提供所在居民小组5户以上非亲属居民户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和经办人、联(驻)村(居)干部、社事办主任和经办人、镇(街道)联片领导签字盖手印的证明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签);
4. 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
5. 离婚的单亲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书;通过法院判决的应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6. 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提供《泸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上应完整填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手印);
7.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长期外出无音讯的,提供所在居民小组5户以上非亲属居民户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和经办人、联(驻)村(居)干部、社事办主任和经办人、镇(街道)联片领导签字盖手印的证明材料(不得由他人代签)。
申请对象不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诊断报告、近期病历诊断报告和申请低保前一年的医疗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不在泸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享受待遇。
(三)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级公示阶段(5月2日起至5月20日)。
1. 入户调查。由镇(街道)联(驻)村(居)干部和村(居)委会两委负责人或经办人或村(居)民小组长组成调查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对调查情况进行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纳溪区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的各项内容(除填写共同生活成员健康、就业等基本信息以外,提供所有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健康、就业收入等情况),签署调查组意见,调查组工作人员必须人人签字确认,所有内容做到不漏填、不虚报、不瞒报。
2. 民主评议。各镇(街道)严格按《纳溪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之规定开展,在《纳溪区城乡低保民主评议记录簿》上作好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登记,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参会人员中涉及本人和亲属家庭申请进行评议的须主动回避。
3. 村级公示。民主评议通过后,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期为7日。
(四)镇(街道)审核阶段(5月21日起至5月29日)。
镇(街道)组织由主要领导、分管低保工作领导、纪检干部、联(驻)村(居)干部、社事办主任和低保经办人员组成的低保工作审核小组,在村级公示结束后,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并对申请低保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由低保经办人员、社事办主任、分管领导、镇长(办事处主任)签字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审批阶段(5月30日起至6月20日)。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证券、纳税、公积金等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作出审批意见。
区民政局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家庭相关信息反馈镇(街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审批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会同镇(街道)再次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低保,在镇(街道)、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并在“中国·纳溪”门户网上常年公示。
以区级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或组织镇(街道)交叉检查的方式对此次精准识别后的拟享受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系统录入阶段(6月21日起至7月10日)。
组织各镇(街道)对重新识别核定后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信息录入,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重有错有漏。
四、部门职责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一)区电子政务办:“中国·纳溪”门户网弹出窗口宣传一个月低保政策,在显著位置长期公开低保评定的标准、程序和享受低保人员名单。
(二)区监察局:对在开展低保工作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发现“错保”、虚报冒领、套取资金、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区新闻中心:在区政府微信公众号、手机报展开为期一周的低保政策宣传。
(四)区委维稳办: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涉访涉诉群众的稳定维护工作。
(五)区委群工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群众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突出性群众事项;及时上报重大群众信访问题和群众事件。
(六)区民政局:负责低保精准识别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开展调查及审核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此次低保精准识别所需工作经费的落实。
(八)区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九)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交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
(十)区电视台:做一期全区低保精准识别专题报道,开展一个月低保评定标准、程序滚动播报,制作关于低保政策宣传内容的录音带和视频;
(十一)区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
(十二)区公安分局(纳溪交警四大队):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负责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人员的批评教育及相关处罚工作。
(十三)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房产登记和房产交易的信息。
(十四)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信息。
(十五)金融证券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成员的书面授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存贷款和有价证券等信息。
(十六)纳溪移动公司、纳溪电信公司、纳溪联通公司:提供低保对象通讯费用信息,做好区内手机用户短信宣传。
(十七)纳溪供电公司、安富北辰配电公司、纳溪华润燃气公司、纳溪水业公司:提供低保对象水电气费用信息。
(十八)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低保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涉及本次低保精准识别工作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迅速开展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此次低保精准识别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街道)须立即行动,切忌观望等待,切忌以各种借口延缓对此项工作的开展,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停留在常规性清理状态。
(二)人员经费保障。为保证满足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抽查复核等工作需要,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镇(街道)要统筹调配增加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精准识别工作,组织镇(街道)干部职工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困难群众调查工作,并安排低保精准识别工作专项经费。
(三)严格标准程序。低保的识别和认定,必须经过户主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五个程序。入户调查要做到100%,由镇(街道)干部亲自入户调查,不能委托村两委敷衍了事、应付了之;民主评议不能“变味”,由镇(街道)领导和联(驻)村(居)干部主持,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是否真实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必须认真负责;公开公示必须真实、长期,不能搞伪公开、欺上瞒下。
(四)畅通信访渠道。针对本次低保精准识别,区委维稳办要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涉访涉诉群众的稳定维护工作。区民政局、各镇(街道)须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且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信访案件。
(五)严肃责任追究。本次低保精准识别工作,各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联片干部为直接责任人,联村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谁调查,谁签名,谁负责”责任制;坚持“零容忍”,凡因群众举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的低保对象,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查处一起;凡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未达到96%的镇(街道),报区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除取消享受待遇外,还要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报送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