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纳府办发〔20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纳溪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纳溪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和《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办公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泸纳委办〔2014〕47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非合同律师工作报酬支付。
本办法所指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基础服务报酬和诉讼业务报酬。
第三条 固定报酬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支付。
第四条 下列事务属于基础服务:
(一)就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 、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审查或者协助起草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
(六)就全区农村改革、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山林出让或者承包、矿产资源开发、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服务;
(七)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非诉讼事务。
第五条 顾问团成员受指派为区政府办理基础服务,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
(一)提交书面意见,300—500元/份;
(二)参加会议讨论研究涉法事务,200—400元/次;
(三)开展法制培训或法律专题讲座,1200—2000元/次。
顾问团成员受指派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按《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标准》支付。
第六条 诉讼(含申诉、行政复议及仲裁)业务按下列标准支付报酬: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件。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按《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计费。
第七条 固定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于每年年底支付顾问团成员。
基础服务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统计,每半年交顾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支付。
诉讼业务报酬由区政府法制办于收到判决、裁定、复议决定或仲裁裁定等文书后15日内按次结清。
第八条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重大疑难涉法事务,经区政府法制办统一派遣后,聘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报酬由聘请单位协商确定或参照本办法支付。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受指派到市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纳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