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函〔20165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办函〔20152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队伍建设,构筑力量体系    

(一)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和纳溪区各镇消防规划(消防专篇)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救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推微型消防站建设2016年底前,全区所有街道社区和公安派出所建成微型消防站;新增政府专职队员5人、消防文员2人;2020年底前白节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队伍建设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安派出所配备专职消防文员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11号)要求,各公安派出所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消防文员,协助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由区公安消防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专职消防文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为公安派出所配备的专职消防文员,接受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机构的共同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专职消防文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并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2016年安富、永宁派出所应招聘消防文员各1人;2017年白节、大渡、渠坝、天仙、新乐、护国、丰乐、棉花坡、东升派出所应招聘消防文员各1人; 2018年安富、永宁派出所应增招消防文员各1人,上马、合面、打古、龙车派出所应招聘消防文员各1人。    

(三)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企业,被列为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公路超长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应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执行,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发展滞后、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管理,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2016年底前,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加强初起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四)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和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要求,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2016年底,全区未建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街道),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各镇(街道)要大力推广“12245”工程(配备1台消防水罐车或摩托车,集中居住点修建2个消防水池,配备2台手台机动泵,4支水枪,500米水带),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于2017年底前全部组建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于2016年底前全面组建志愿消防队,并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装备。2020年,行政村、自然村应当基本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严格规范管理,提升战斗力    

(一)明确管理责任。区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人员征召、经费管理、营房装备建设等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区政府或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志愿消防队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管理。    

(二)严格招录使用。政府专职消防员以劳动合同用工为主,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公开招录制度,明确招录程序,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等,并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试用期满半年后,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    

(三)规范执勤训练。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业务指导。规范执勤备战秩序,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建立联勤联训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要将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纳入统一的执勤训练体系,确保队伍战斗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对专职消防队的指挥员和骨干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轮训。    

(四)加强文员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消防文员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消防文员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消防监督辅助执法等辅助性工作。鼓励消防文员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资格。    

三、强化队伍保障,确保持续发展    

(一)强化组织建设。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机构或镇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党、团组织建设,按要求发展党员,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战斗精神,营造职业文化,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基本保障的通知》(泸市财预〔201330号)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的队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组建志愿消防队的政府、单位和组织,应提供消防装备、设施、执勤训练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对新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经市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给予各镇或街道一次性的装备或经费补助。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三)拓宽装备来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捐赠,拓宽车辆器材装备来源。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消防车辆装备。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捐赠企业和个人享受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四)落实优待政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应为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安、税务部门要为符合规定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车辆办理免税、上牌等手续,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伤亡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五)畅通出口渠道。有关部门可优先推荐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工作满一定年限、表现特别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大型企业等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在户口转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对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加公务员考试、村社基层干部选拔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强化考评问效,落实建设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要切实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快推动解决消防站历史“欠账”,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指导;要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依法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公安、发改、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制定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企业责任。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和消防车辆配备数,由建队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商定。已验收投入使用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企业改制或生产性质改变、企业倒闭等原因确需撤销的,须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意见。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