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6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

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全区惠民资金使用,提升惠民资金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实现惠民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惠民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以及保障性住房资金、救灾救济资金、扶贫资金、移民资金以及各类农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民政等惠民资金。惠民资金监管是指将以上所有的惠民资金全部纳入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对资金的使用依据及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资金的下达、审批、拨付、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惠民资金落到实处。

第四条  列入全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的部门主要包括:区残联、发改局、人社局(就业局、医保局、社保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上级惠农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监管对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惠民资金的录入和监管工作。

(一)财政、审计部门职责。负责惠民资金的申报、分配及时拨付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按要求申请资金安排后,在财政资金拨入主管部门账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的运行和使用等相关数据资料录入“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监察部门职责。会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定期进入管理平台对各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录入的数据信息和全区惠民资金的运行、发放情况进行监管;对监管预警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管平台投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处理;对不及时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数据录入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申请资金安排后,在财政资金拨入主管部门账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项目资金再次分解到各镇(街道),并把通过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下拨的惠民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及受益人基本情况和银行账号等数据资料录入“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备案、公开。数据录入不得漏项漏点漏户,确保录入的数据及时、真实、全面、具体。

第七条  各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数据录入与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并上报区监察局备案,确保录入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  全区各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至少每4个工作日登录一次监管平台,加强对本部门各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动态和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对本系统的惠民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和监管,工程项目类要抽查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要抽查到户,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九条  区监察局要强化平台监管,对各惠民资金主管部门录入的数据信息和惠民资金的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重点监管数据录入是否如期、准确、全面,资金使用有无重复、克扣、滞留、挪用、私分等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内容

区惠民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在将惠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数据录入泸州市纳溪区惠民资金监管平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落实专人负责收集和录入数据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录入数据,导致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不如实录入惠民资金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惠民资金管理使用备案核查和监管等职责的;

(五)有违反工作纪律和监管平台操作规程,造成监管平台数据泄密的;

(六)其他违反惠民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形式

具有上述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函询或监察建议。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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