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7〕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纳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纳溪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4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9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突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网络必须管安全、管重点项目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五个必须”)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由稳定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生产、经营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管理标准化,使用企业管理规范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市安委会的指导下,由区安委会组织领导。区安委会将按照市安委会的总体部署,视情况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区安委会成立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办,负责协调、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即日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办汇总后,经区安委会审定后报市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 全面摸排风险。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按照《泸州市纳溪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纳安办〔2016〕48号)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风险分布区域,主要风险单位名单、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征,风险区域周围500米或1000米范围内人员分布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 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绘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地图,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包含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名称、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所在位置、重大危险源等级、监测监控措施等。(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3.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对硝酸铵、液氨、液氯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区安监局、区经科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纳溪运管分局、纳溪海事处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 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区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 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罐区的风险管控。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加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化工园区(集中区)要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的要求,应当每5年进行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核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优化区内企业布局,确保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有效控制和降低区域风险。化工园区(集中区)应当根据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结果,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构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平台。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区安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纳溪运管分局、纳溪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 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区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区经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运输,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运输企业签发运单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运输关,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区交通局牵头,区经科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纳溪运管分局、纳溪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 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加快完成我区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回头看”活动,杜绝新增隐患。(区发改局、区住建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范围,细化内容,消除监管盲区。(区安监局、区委编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 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我区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区安监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五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区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 配合国家、省开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制定完善有关标准”等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及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制修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区级相关部门按需配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3. 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各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都要充分发挥作用,统筹考虑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本质安全。(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 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有关要求,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区发改局、区经科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 严格安全准入。逐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根据我区实际,按需制定本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纳溪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 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 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委托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将“一书一签”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签发运输单据以前必须安排驾驶员和押运员学习“一书一签”内容,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区经科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 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区经科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 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近年来连续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 推进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区环保局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80%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 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 严格安全评价、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发证机关按规定处理。(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8.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区安监局牵头,区经科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 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全省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及时登记录入数据信息,实现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区经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公安分局、纳溪海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0. 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将新增数量或存储物质发生变更的情况告知消防部门备案,便于针对不同物质特性和数量调整应急预案编制。(区安监局牵头,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纳溪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区财政局牵头,区经科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 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新火炬、泸天化等应急救援力量,作为公安消防的补充力量,推进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区安监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纳溪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3.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区安监局牵头,区政府应急办、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纳溪消防大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4. 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区安监局牵头,区经科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 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依托当地院校和第三方培训机构,推动加快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举办的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区教育局牵头,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6. 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并提高岗位技能要求。(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区安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区安办(联系人:钟小波,联系电话:4280485)。
(二)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