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纳溪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泸州市纳溪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16年度泸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五条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农产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报送、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对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10月底前,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具体指标和分值,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镇(街道)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评议考核办法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于每年1210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办法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街道)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每年12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评议考核基准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四)实地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实地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镇(街道)自评材料。

(五)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复核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参考检查组现场核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报区政府目督办。

第八条 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分数为9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对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部门自查。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办法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日常考核。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评议考核基准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三)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参考检查组现场核查情况,形成评议考核报告报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报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分数为9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区级综合目标考核,权重不低于3%。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实行奖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由区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和连续两年在评议考核中排名最末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区政府委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其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该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二条 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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