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1-03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纳溪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纳溪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建立健全救灾工作标准化管理机制,防止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发生,切实保证受灾群众切身利益,实现救灾资金效益最大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11〕9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6〕151号)和《泸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泸市民发〔2015〕7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范围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区民政局应根据常年灾情与区财政局协商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年度预算。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按辖区人口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测算。救灾物资采购预算按常年灾情所确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平均数进行需求测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2%核定。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含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恢复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旱灾受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无力克服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民政部门采购、储存、运输和管理救灾物资。

(八)其他自然灾害支出。

二、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一般性自然灾害救助由各镇(街道)负责。启动区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般性自然灾害救助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根据受灾对象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救助天数,原则上不超过15天和90天,救助人口按实际需要救助人口统计,1—3人的家庭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救助,4人及以上的家庭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原则上按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每人5000元标准执行。

(三)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的农户,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实行分类补助,孤儿和散居“五保”对象(原则上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如因特殊原因需自建房屋的)、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户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的,原则上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对象为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经维修加固后才能安全居住的农户,原则上分别给予以上三类对象4000元、3000元、2000元的补助。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和时间根据取饮水困难程度、因旱灾农作物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确定,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救助期限由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确定。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受灾程度分为轻、较重、重三个等级,其中:“轻”等为家庭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较重”等为家庭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重”等为家庭损失在15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的;家庭损失在30000元及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不列入此救助方案中。对象家庭类别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对象为散居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根据其受灾程度原则上分别给予每户2000元、1600元、1200元的救助;二类对象为城乡低保户,根据其受灾程度原则上分别给予每户1500元、1200元、900元的救助;三类对象为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户,根据其受灾程度原则上分别给予每户1000元、700元、400元的救助;同一行政村内的对象户家庭类别和受灾程度相同的,原则上救助标准一致。

(六)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各镇(街道)可根据当年自然灾害资金安排情况作适当调整。

如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另行规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标准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程序

(一)资金申请。各镇(街道)在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上级给予救助资金支持时,以镇(街道)名义向区政府报送请款报告。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根据各镇(街道)需救助情况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区民政、财政部门申报。

(二)资金下拨。区财政和民政部门收到上级下拨的救助资金后,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迅速制定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拨各镇(街道)。

(三)资金发放。救助资金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发放,其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灾害应急救助款物要尽量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上级下拨的应急救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上级下拨的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具体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

四、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一)紧急情况下,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以以现金或物资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可直接由村(居)委会灾情审核评估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尽量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发放后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情况须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日,若救助资金发放后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领取补助资金条件的,所得救助资金由所在镇(街道)责令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除紧急情况外的其他资金必须全部实行银行代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经过户主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后,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等程序。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所有救助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将受助人联系电话、受助资金、物资数额等录入数据库,并存档备查5年以上。

五、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每项救灾资金发放完成后半个月内要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一)建立交叉检查制度。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交叉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各镇(街道)民政分管领导开展一次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交叉检查,对辖区内所有救助对象开展1至2次普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适时开展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回访机制。区民政局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数据库,各镇(街道)实际救助完成后,按数据库要求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区民政局将通过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回访调查,对回访情况与实际救助不一致的,区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各镇(街道)也要开展电话回访,确保救助对象电话回访全覆盖。

六、责任追究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救灾资金,不得违规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救灾资金,救灾资金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平均发放,严禁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对违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资金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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