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国有资产拍卖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5-13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发〔201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纳溪区国有资产拍卖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纳溪区国有资产拍卖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拍卖代理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代理机构在纳溪区的从业行为,促进拍卖代理机构依法实施拍卖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纳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拍卖代理机构是指泸州市纳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拍卖资质的代理机构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纳溪区提供国有资产交易服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拍卖代理机构进行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价增值和价高者得”的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拍卖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拍卖代理机构在泸州市纳溪区从事拍卖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持有所拍卖资产类型的经营范围;

(二)泸州市辖区内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 5 人,其中本公司固定拍卖师不少于1人。拍卖师应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资格证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拍卖代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提升执业水平等。

(二)承接代理业务和现场踏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纳溪区国有资产交易规定承接拍卖任务,认真处理竞买人的资产拍卖现场踏勘,详细介绍标的基本情况,告知竞买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

(三)组织拍卖活动。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严格按照拍卖行业的规定依法组织拍卖活动。

(四)资料移交。完成拍卖活动后,完整记录拍卖活动全过程,收集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

第三章 代理业务程序

第七条 拍卖代理机构的选择产生

(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拍卖代理机构的:

1.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公开发布拍卖资产信息,接受入库拍卖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

2. 报名结束后,由资产所有人在递交代理申请的拍卖代理机构中预选确定5家入围参加随机抽取;拍卖代理机构递交申请低于5家的,全部入围参加随机抽取。

3. 资产所有人在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下,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家拍卖代理机构为资产拍卖代理人。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代理机构的:

拍卖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或处置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从备选库中无法满足要求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选聘拍卖代理机构。

第八条 入库拍卖代理机构应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年度履约保证金2万元。

第九条 拍卖代理机构佣金计取标准实行差额累计制向买受人计取,参照下表执行;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执行。

资产评估价

费率

备  注

50万元(含本数)以下

5%

佣金低于1.5万元,按1.5万元计算。

5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

3%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本数)

2%

 

200万元至300万元(含本数)

1.5%

 

300万元至400万元(含本数)

1%

 

400万元至500万元(含本数)

0.5%

 

500万元以上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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