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6〕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85号)要求,现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以前制定且2011年以后继续有效和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区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但是,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以镇(街道)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街道)负责清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处理意见
(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
1. 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权力的;
2.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3.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4. 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5. 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宣布失效。
1. 已过有效期的;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 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
1. 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方法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填报《区政府(办)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在2016年5月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以镇(街道)名义制发的文件。由镇(街道)负责清理,填报《镇(街道)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2),于2016年5月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备案,在2016年6月15日前对外公布。
(三)区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填报《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3),于2016年5月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备案,在2016年6月15日前对外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需要清理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可到区政府法制办查阅(区政府主楼二楼政务科三)。
(二)各部门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遗漏,要将清理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黄勇,李成实;联系电话:4210691;电子邮箱:nxqfzb@qq.com。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