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5-23 00:00:00 【字体:

泸纳府办函〔20169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85号)要求,现将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1年以前制定且2011年以后继续有效和201111日至20151231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区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但是,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二、清理主体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以镇(街道)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镇(街道)负责清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处理意见    

(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废止。    

1. 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权力的;    

2.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3.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4. 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5. 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宣布失效。    

1. 已过有效期的;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 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    

1. 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方法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起草或执行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填报《区政府(办)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1),在20165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以镇(街道)名义制发的文件。由镇(街道)负责清理,填报《镇(街道)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2),于20165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备案,在2016615日前对外公布。    

(三)区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填报《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见附件3),于2016531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备案,在2016615日前对外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需要清理的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可到区政府法制办查阅(区政府主楼二楼政务科三)。    

(二)各部门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遗漏,要将清理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黄勇,李成实;联系电话:4210691;电子邮箱:nxqfzb@qq.com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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