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纳府布〔202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鹿羊村第1村民小组,锦衣社区第5居民小组,凤凰湖村第12、29、34村民小组;新乐镇高洞村第7村民小组;龙车镇长寿村第3村民小组,玛瑙村第8村民小组,曹湾村第1村民小组,利合村第8村民小组;丰乐镇沙坪村第2村民小组;白节镇高隆村第3村民小组;天仙镇银罗村第4村民小组,文登村第2村民小组,双新村第9村民小组;护国镇梅岭村第17村民小组,朝阳村第1村民小组,大雄村第2村民小组,东巷口村第2村民小组;打古镇紫微村第7村民小组;上马镇黄桷坝村第9村民小组,太平村第1村民小组,八角仓村第2村民小组;合面镇太山村第4村民小组,杏花村第3村民小组。拟征收土地共计涉及10个镇23个村(社区)25个村(居)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场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纳溪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4282771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2.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单位:公顷


附件2
泸州市2023年第23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