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来源: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发布时间:2023-08-14 16:15:11 【字体:

                                                                                                   泸纳府发〔2023〕7号

 

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启动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征收,目前已完成测绘、评估等相关工作,达到征收签约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作出征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城镇规划区内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

二、房屋征收范围: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用地涉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具体以项目建设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有关事项: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814

 

 

附件

 

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

(天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建设用地,区政府决定对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结合天仙镇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国道321纳溪区天仙至永宁段改建工程项目(天仙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单位及居民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协议的签约期限

以区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为准。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获多数被征收人选择的单位则被确定为本项目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评估机构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凭证为补偿依据。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内容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超过普通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元/平方米按月计发,每月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一次性补助2个月。

2.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助2个月。

(四)残值补偿

残值补偿标准:混合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400元/平方米。

(五)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补偿,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六)设备设施补偿

水:每户补偿2300元。

电:民用电不予补偿;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52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300元。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热水器移机:150元/台。

抽油烟机移机:180元/台。

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七、政府奖励及其他补助

(一)政府奖励

对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9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1—25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5000元/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26—3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2000元/户,超过30天以上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二)物业管理补助

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24个月。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三)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50元/平方米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四)对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平方米计算各项补助。

2.征收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五)老红军、离休干部补助

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八、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中记载结构与实际结构不一致或无结构记载的,按房屋实际结构处理。

(二)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

(三)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证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且未擅自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四)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房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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