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23〕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纳溪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泸州市纳溪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26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区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得到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省市相关要求完成一批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措施,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区负总责、镇(街道)和园区落实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省、市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根据省市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摸清全区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省、市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配合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配合省市环境监测机构,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选取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掌握全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2025年底前,配合省、市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四)配合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相关要求配合开展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制药和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依法合规。(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风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配合省、市适时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相关调查。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禁限工作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九)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 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省级医疗监管平台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按国家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和POPs 污染场地调查修复。(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十二)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对废药品、废农药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配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聚焦涂料、农药等行业,配合省、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推动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企业、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抗生素治理试点。(区经科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按照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全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区生态环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宣传。落实《四川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提升主动防治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区生态环境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经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