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地征收启动公告 泸纳府布〔2023〕16号
泸纳府布〔2023〕16号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3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第7、9、12、13村民小组,共计1个镇1个村4个村民小组,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3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情形。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3年7月4日起,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组织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正伟;联系电话:0830—4282771。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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