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2022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泸纳府布〔2023〕9号
泸纳府布〔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2022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652号)精神,现将泸州市2022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用地名称:泸州市2022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652号。
(四)批准时间:2023年4月23日。
(五)批准用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纳溪区安富街道丙灵社区1组;新乐镇大河村10组。涉及集体土地面积7.2903公顷(见附件)。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0〕67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20〕26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
被征地人员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涉及人员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六、征收时间
(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3年7月27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人员安置截止日。2023年7月27日为人员安置截止日,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生育或收养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范围、地类和面积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范围、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位置)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 用地 (公顷) | 未利 用地 (公顷) | 合计 (公顷)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安富街道丙灵社区 1组 | 1.4620 | 1.2865 | 0.8539 | 0.5867 | 0.1386 | 4.3277 | ||
新乐镇大河村10组 | 1.4930 | 0.7333 | 0.2708 | 0.0191 | 0.4241 | 0.0223 | 2.9626 | |
合计 | 2.9550 | 2.0198 | 1.1247 | 0.0191 | 1.0108 | 0.1609 | 7.290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