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9 15:55:11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2〕27)、《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22〕29号)文件精神,深刻汲取我区丰乐镇“3·23”误食醇基液体燃料中毒事件教训,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决定在全区再次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泸州市纳溪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泸州市纳溪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2〕27)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16〕56号)、《泸州市纳溪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泸纳安办〔2017〕20号)、《泸州市纳溪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古蔺“1.10”醇基液体燃料燃爆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的通知》(泸纳安办〔2020〕4号)内容,深刻汲取我区丰乐镇“3·23”误食醇基液体燃料中毒事件教训,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决定在全区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督促镇(街道)和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促进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运输储存、无正规进货来源等违法行为,深入全区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遏制“3·23”误食醇基液体燃料中毒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我区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领导机构

为更好统筹推进全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袁维荣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唐浩然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周云波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  霞  副区长

赵正伟  副区长

向来富  副区长

吴立凡  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大队、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兰福成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收集资料。

领导组下设三个专题检查组,分别由1名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其余区政府领导分别组织分管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开展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检查。

三、检查时间

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5日

四、分组安排

由相关区政府领导任组长,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各抽调3人,其他成员单位各抽调1人,组成三个检查组,下沉至全区各镇(街道)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第一检查组

组  长:唐浩然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兰福成  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

联络员:龙逢兴  区应急局危化股负责人(电话:13882753660)

检查范围:丰乐镇、龙车镇、白节镇、上马镇、合面镇。

第二检查组

组  长:周云波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王  辉  区公安分局政委

成  员: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

联络员:税  涛 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教导员(电话:13679697000)

检查范围:东升街道、永宁街道、安富街道、新乐镇、天仙镇、打古镇。

第三检查组

组  长:向来富  副区长

副组长:先  桥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

联络员:韩  斌  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电话:158830188133)

检查范围:大渡口镇、护国镇、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凤凰湖国家湿地公园管委会。

五、检查内容

(一)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

重点检查3月24日全区底线工作紧急会、3月25日区委常委(扩大)会和3月26日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管理和农村集体聚餐工作推进会等有关会议贯彻落实情况;3月25后区政府、区安办下发文件的学习、传达、贯彻、落实情况。

(二)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醇基液体燃料企业或个人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违规行为。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表面张贴不易脱落醒目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情况,附有“有毒有害、严禁食用,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等显著标志情况;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个人)醇基液体燃料具有燃爆性、毒害性及安全管控措施情况;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和经营应满足的安全环保条件、具备各类合法手续的场地或专用仓库情况。

(三)储存仓库。

重点检查仓库合规性。取得合法手续的仓库应设置有防雷、防晒、防高温、防自燃措施情况;设置围堰等防泄漏措施情况;配备灭火器或其他消防器具,防范火灾隐患情况;醇基液体燃料存放情况;储存点位应相对独立,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存放在厨房和有火源的场所等情况;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擅自更换、分装等情况;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设置泄漏检查报警仪、火灾监测报警仪、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系统报警、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区域情况;保持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情况;建立出入库流向台账情况;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设施满足防爆要求,配置铜质合金防爆工具执行情况;储存点位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识和防外人非法进入措施情况;醇基燃料储存点位设置在有人居住的建筑或人员密集场所内情况。

(四)运输单位。

重点检查醇基液体燃料非法运输行为,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企业违规行为。使用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配送工作、在限制通行时段进行配送作业或者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制通行的区域情况。

(五)使用单位(个人)。

重点检查各镇对食堂、餐饮服务单位、农村家宴厨工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监管情况;对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以及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灶具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使用单位(个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对使用环节醇基液体燃料有色化管理情况;对使用单位和个体厨工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来源合法证明检查情况,对有正规包装容器、有醒目的产品标签和安全警示标识的醇基液体燃料的保管监督情况;对使用环节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的整治情况。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备案、审批、安全协议签订等情况,对“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自觉接受监管指导,及时消除安全风险的监督情况。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加强农药、鼠药、醇基液体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游厨。

检查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管理责任人,在使用过程需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且规范存放的监督指导情况,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和领用登记制度执行的监督情况;对在存放处显著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及醇基燃料相关信息说明的整改情况。检查对严禁擅自对盛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容器进行更换的监督情况,检查擅自对盛装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分装的整顿情况。

开展检查时间、车辆安排等事宜由各组自行安排。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的重要性,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安全的高度,切实落实醇基液体燃料监管责任,并做好迎检准备。

(二)全面排查,整治到位。一是对已经摸排出的醇基液体燃料有关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大对非法经营,储存、经营场所手续不齐以及仓库、工地、城乡接合部等易隐藏场所摸排取缔工作的监督力度;二是加大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安全管理的检查,加大对打击非法运输醇基液体燃料违法行为的检查;三是加大对违规使用环节取缔整治力度的检查。特别是对人口密集场所、大型综合体以及小餐饮、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的整治力度检查,确保排查深入细致整治全面彻底。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非法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醇基液体燃料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醇基液体燃料及醇类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排查整治基础台账,积极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检查组每周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专项工作完成后,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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