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3-29 15:53:47 【字体:

泸纳府办函〔2022〕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泸州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我区丰乐镇“3·23”误食醇基液体燃料中毒事件教训,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

(一)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方面

1. 加强生产、经营和运输环节监管

(1)严格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监管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6号)要求,在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环节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区级各部门立即对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普查和集中整顿,对企业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普查和问题整改,建立完善台账档案,严格监督管理;二是扎实推行醇基液体燃料有色化,采用最不易混淆颜色与无色的白酒相区分;三是扎实推进醇基液体燃料容器和使用装置的专用化、规范化、合格化,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容器和使用装置警示标识及信息说明显著化、规范化的专项清理行动。

(2)拟经营醇基液体燃料和设备的企业在场地等符合建设规定后,应向应急部门申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醇基液体燃料存放场所和容器应符合消防要求,容器表面应张贴不脱落的醒目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附有“有毒有害、严禁食用,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等显著标志。醇基液体燃料应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符合环保规定、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并依法落实危化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书面告知使用方醇基液体燃料具有燃爆性、毒害性及安全管控措施要求等,并定期对使用方开展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向同一用户每次售量不应大于100公斤。

(4)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使用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的配送工作;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严禁在限制通行时段进行配送作业或者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制通行的区域。

(5)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销售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说明书并负责指导安装和提供技术服务。

(6)各区级职能部门要认真梳理职能职责,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闭环管理。

2. 加强存储、使用环节监管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督促醇基液体燃料的存储、使用单位或个人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完善醇基液体燃料各项安全措施。一是要增加防晒、防高温、防自燃措施;二是要增设围堰等防泄漏措施;三是存储仓库要配备灭火器或其他消防器具,防范火灾隐患;四是要严格明确醇基液体燃料存放量,减少固有安全风险;五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应相对独立,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存放在厨房和有火源的场所;六是醇基液体燃料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擅自更换或进行分装;七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需设置泄漏检查报警仪、火灾监测报警仪、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系统报警、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区域;八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保持自然通风或采取强制通风;九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需建立出入库流向台账;十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均需满足防爆要求,配置铜质合金防爆工具;十一是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识和防外人非法进入措施;十二是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储存点位设置在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内。十三是要与醇基液体燃料存储、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定期发放安全生产提醒函。

(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方面

1. 加强聚餐过程监管

(1)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和现场指导。凡农村集体聚餐人数在 30人以上的,均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并由举办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聚餐规模安排人员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内的,由所在村的联组干部到场督促指导,并核实实际到场人数,建立到场就餐人员详细名单,进行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指导,所在社社长需全程参加监管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上(包含30人)50人以下的,由所在镇(街道)联村干部中的正式编制职工到现场指导和监督,所在村联系组的干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并核实实际到场人数,建立到场就餐人员详细名单,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50人以上(包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网格化联系该村(社区)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和联村干部到现场指导和监督,并由联村干部中的正式职工全程参与指导,核实实际到场人数,建立到场就餐人员详细名单,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100人(包括100人)以上的,由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中至少1人到场监管指导,并由联系该村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全程参与指导,并核实实际到场人数,建立到场就餐人员详细名单,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

(2)现场督促指导重点。到场指导人员要对聚餐加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承办厨师是否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饮用水是否达到卫生要求;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聚餐菜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燃料管控是否到位;食品原料采购是否规范等内容,严格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除上述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地区坝坝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1〕57号)要求。

(3)落实食品留样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留样制度,指导举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聚餐结束后由全程参与监管的人员带回镇、村两级各自指定地点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为食品安全提供检测依据。

2. 加强农村游厨监管

各镇(街道)和行业部门要把农村游厨的管理作为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重点落实农村游厨的体检和培训两项关键措施。镇(街道)村组干部通过全面调查摸底,督促农村游厨备案登记,建立农村游厨档案,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食品及燃料储存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抽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第一次公布需在4月1日前完成。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游厨“红黑榜”公示制度,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燃料储存使用安全知识培训或抽查考核不合格以及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等行为给予公示曝光并禁止承接业务,督促农村游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积极引导游厨使用比醇基液体燃料更为安全环保的燃料,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装置,使用过程需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且规范存放,不得擅自对盛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容器进行更换或分装,防止发生各类意外或安全事故。

3.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要把农村集体聚餐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列入监管和规范提升重点,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食品加工区域卫生环境不达标、清洗消毒不到位、食品留样不规范等常见问题,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液体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 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将监管责任压实到各村(社区),明确到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二)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54号)、《泸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泸市食安委〔2021〕13 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4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液体燃料监管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6号)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全环节安全监管,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

(三)落实单位(个人)主体责任。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个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和领用登记制度;存放醇基液体燃料应有专用存放地,并在存放处显著位置标注警示标识及醇基液体燃料相关信息说明,禁止使用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燃料和设备。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严格落实备案、自查、安全协议签订等责任,“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要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监管指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迅速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专项整治

(一)全面开展排查。各镇(街道)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各环节开展全面清理排查,摸清底数,在2022年4月5日前全面建立完善基础台账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精准开展检查。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经科、教育体育、民政、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各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各种手续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无正规进货来源等问题,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学校、机关、宾馆、饭店等单位和个体厨工加强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各部门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核查并上报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方案。

(三)严厉打击整治。坚持“严执法、重实效、全覆盖、零容忍”原则,扎实开展“打非治违”,针对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区级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运输、销售、存储、使用安全。

四、从严从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

(一)强化规范管理。属地镇(街道)要全程介入、全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相关要求,督促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办者应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举办期间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强化共建共治。探索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积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于3月30日前建立完成各镇(街道)游厨微信群,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游厨的监管和培训。

(三)加强应急管理。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分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五、更加注重宣传教育引导

(一)加强行业安全培训。由区级主管部门建立醇基液体燃料从业单位、人员管理台账,针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全环节,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置措施。区级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群众健康教育。各镇(街道)要紧密结合农村地区特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手段实现对全域范围群众的宣传全覆盖,加强误饮醇基液体燃料危及生命和相关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公众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安全知识等。

(三)加强乡风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创新工作措施方法,引导广大群众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规范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运行,完善村规民约,宣传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提倡疫情防控期间“生宴不办、喜宴缓办、丧宴简办”,不断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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