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转变”科学内涵(即: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提高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修订完善投资审计相关制度。对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涉及限制民事权利和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立即清理和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三是厘清审计监督和建设管理职责。要严格区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不同性质,在区政府领导下,做好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促进建立依法履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衔接有序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履职履约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高效运行。
四是严格投资项目计划的管理。审计机关应结合区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年度计划。区政府临时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得以建设单位委托或其他形式变相交由审计机关审计。
五是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使用。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聘中介机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是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积极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及时研究投资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审计机关和相关执纪执法要加强配合,加大对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追责力度,提高审计威慑力,切实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附件:
泸市府办发〔2020〕12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pdf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