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驻镇(街道)责任督学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3 16:54:00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纳溪区驻镇(街道)责任督学选聘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泸州市纳溪区驻镇(街道)责任督学选聘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驻镇(街道)责任督学管理,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驻镇责任督学的聘任机制

(一)建立驻镇责任督学人才库

驻镇责任督学人才库入库人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2. 年龄条件。男45周岁—53周岁,女42周岁—50周岁可以进入人才库;超过高限年龄者(年龄计算日期为当年8月31日前)原则上不再进入人才库。

3. 资历条件。原则上担任学校正职(含主持工作)6年(不同学校任职连续累计)以上,担任副校级干部10年以上可以进入人才库。

4. 业绩条件。学校正职在任职期间个人获得过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所任职学校6年内至少有3年以上被区委、区政府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一等奖或先进、优秀称号。学校副职在任职期间个人获得过区级以上表扬奖励,所分管的工作在任职期间近6年内3次以上被区委、区政府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评为一等奖或先进、优秀称号。

(二)驻镇责任督学人才库更新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校正职或副职干部经个人申请,提交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条件不是必须推荐)推荐入库,每年7月更新一次。

(三)选聘

1. 选聘范围。驻镇责任督学人才库入库人员。

2. 选聘方式。由各镇党委、政府组织公开竞聘或选聘。在届满集中选任驻镇责任督学达3名以上时,原则上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镇党委、政府进行集中竞聘(选聘)。

3. 竞聘比例。按原则上不低于三比一(最少不低于二比一)的比例进行竞聘(选聘)。

4. 评委构成。由各镇党委或镇政府主要领导(1名)、分管领导、区教育局领导1名、镇党委党务干部、辖区内学校校长、辖区内教师代表、社区基层干部代表等担任评委,一般应为7—9名评委。集中竞聘(选聘)时可增加至11名。

5. 选聘原则。选拔聘用驻镇责任督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4)党委集体决策原则。

6. 选聘程序。

(1)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选聘公告;

(2)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报备,经区教育局签字同意进行竞争;

(3)入选后由相关镇党委、政府选聘。

(四)聘任

经各镇党委、政府公开竞聘(选聘)的驻镇责任督学,报请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受区教督委、镇党委、镇政府、区教育局共同领导。同时,各镇政府聘任责任督学为镇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主任,其相关政治经济待遇可参照本镇政府中层干部管理。

经正式聘任的驻镇责任督学党组织关系应转入镇政府机关党组织,其工籍关系调入当地镇中小学。

二、驻镇责任督学的考核与管理办法

(一)驻镇责任督学届满业绩计算办法

镇满意度测评(25%)+区教育局满意度测评(25%)+届满考核分(50%)

1. 届满镇满意度测评(25%)。

(1)参加测评的人员构成。各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领导、镇党委党务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基层干部等,原则上不少于60人。

(2)分值折算办法。满意度测评得分=(满意得票率×25+基本满意得票率×20)—不满意得票率×25。

2. 届满区教育局满意度测评。

(1)参加测评人员构成。区教育局领导班子、局机关中层干部、事业单位负责人等。

(2)分值折算办法。满意度测评得分=(满意得票率×25+基本满意得票率×20)—不满意得票率×25。

3. 届满考核分计算办法。

(1)年终考核评分依据。《泸州市纳溪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驻镇(街道)责任督学考核办法>的通知》(泸纳教督委〔2017〕6号)。

(2)届满考核分计算办法。近三年年终考评分的平均分×50%。

(二)考核结果运用

1. 任期制。驻镇责任督学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3届;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实行诫勉或免职。聘期内原则上保持稳定,对年度考核较差的根据镇党委政府意见可予以调整。

2. 直接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因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力,造成重大涉校、涉生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所在镇年终教育目标考核连续三年倒数第一的;

(5)责任督学个人考核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

(6)镇党委、镇政府、区教育局认为不再适宜担任责任督学的其他情形。

3. 自然解聘。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4周岁(为延退前年龄,延退后根据实际退休年龄调整)的责任督学自然解聘。

(三)解聘后工作安排

解聘后的驻镇责任督学,经镇党委、镇政府考核,需留用的可借用(或调动)到镇政府工作,不再留用的回关系所在学校任教,享受正校级待遇,并承担相应工作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管理。

三、街道责任督学的聘任与管理

街道责任督学(教育督导助理)实行派驻制,由区教育局与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共同考察落实人选,由区教督委办公室派驻街道办事处任责任督学(教育督导助理)。其人选工籍关系应在区直属学校或单位,其任职期间的管理、考核、待遇解决途径、解聘参照驻镇责任督学的聘任与管理办法办理。

四、督办员的选用与管理办法

镇教督办督办员由各镇党委政府在本镇中小学教师(不含校长、副校长)中选用,承担镇教督办的具体工作,与驻镇责任督学同责,其选用人员需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经正式聘用的督办员党组织关系转入镇政府机关党组织。督办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届(6年),届满后经考核为优秀的可按程序参与镇教督办主任竞聘,其余人员超过期限应予以解聘并回人事关系所在学校安排工作,也可以直接调动到当地镇政府部门工作。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同时废止《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溪区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1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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