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解读要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工作的通知》已印发,现对相关要点进行解读:
一、监管重点
(一)醇基液体燃料
1. 生产、经营和运输环节监管
(1)一是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地、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普查和问题整改,建立完善台账档案,严格监督管理;二是醇基液体燃料有色化;三是推进醇基液体燃料容器和使用装置的专用化、规范化、合格化,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容器和使用装置警示标识及信息说明显著化、规范化的专项清理行动。
(2)拟经营醇基液体燃料和设备的企业在场地等符合建设规定后,应向应急部门申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放场所和容器应符合消防要求,容器表面应张贴不脱落的醒目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附有“有毒有害、严禁食用,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等显著标志。醇基液体燃料应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符合环保规定、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内,并依法落实危化品道路运输相关管理规定。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单位要书面告知使用方醇基液体燃料具有燃爆性、毒害性及安全管控措施要求等,并定期对使用方开展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3)经营企业向同一用户每次售量不应大于100公斤。
(4)运输企业有合法资质的专用车辆和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配送工作;未经批准,严禁在限制通行时段进行配送或进入限行区域。
(5)生产、销售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执行标准和产品说明书并负责指导安装和提供技术服务。
(6)各区级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闭环管理。
2. 存储、使用环节监管
一是要增加防晒、防高温、防自燃措施;二是要增设围堰等防泄漏措施;三是存储仓库要配备消防器具;四是要严格明确醇基液体燃料存放量;五是储存点位应相对独立,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存放在厨房和有火源的场所;六是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擅自更换或进行分装;七是储存点位需设置报警仪、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且信息实时传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区域;八是储存点位保持通风;九是建立出入库流向台账;十是储存点位内所有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均需满足防爆要求,配置铜质合金防爆工具;十一是储存点位设置明显的禁烟火和防外人非法进入设施;十二是严禁将储存点位设置在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内。十三是要与存储、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定期发放安全生产提醒函。
(二)农村集体聚餐
1. 聚餐
(1)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和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 30人以上均纳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并由举办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聚餐规模安排人员现场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内的,由所在村的联组干部到场督促指导,社长全程参加监管指导;每餐次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上(包含30人)50人以下的,由联村干部中的在编职工到现场指导和监督,所在村联系组的干部全程参与监督指导,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50人以上(包含50人)100人以下的,由网格化联系该村(社区)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和联村干部到现场指导和监督,并由联村干部中的正式职工全程参与指导,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100人(包括100人)以上的,由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中至少1人到场监管指导,并由联系该村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全程参与指导,签订疫情防控及安全监管责任书等。
(2)现场督促指导重点。聚餐加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承办厨师是否持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健康证明;饮用水是否达到卫生要求;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聚餐菜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燃料管控是否到位;食品原料采购是否规范等内容,严格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除上述要求外,还应严格执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地区坝坝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疫指办发〔2021〕57号)要求。
(3)落实食品留样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聚餐结束后由全程参与监管的人员带回镇、村两级各自指定地点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为食品安全提供检测依据。
2. 农村游厨
建立农村游厨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和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抽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第一次公布需在4月1日前完成。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游厨“红黑榜”公示制度,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燃料储存使用安全知识培训或抽查考核不合格以及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等行为给予公示曝光并禁止承接业务,督促农村游厨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积极引导游厨使用比醇基液体燃料更为安全环保的燃料,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料装置,使用过程需安排专人负责看管,且规范存放,不得擅自对盛装醇基液体燃料的容器进行更换或分装,防止发生各类意外或安全事故。
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把农村集体聚餐和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列入监管和规范提升重点,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一)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二)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落实单位(个人)主体责任。
三、迅速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专项整治
(一)全面开展排查。各镇(街道)要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各环节开展全面清理排查,摸清底数,在2022年4月5日前全面建立完善基础台账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精准开展检查。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经科、教育体育、民政、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各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各种手续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无正规进货来源等问题,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学校、机关、宾馆、饭店等单位和个体厨工加强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安全管理。各部门于2022年4月5日前完成核查并上报问题清单和整改落实方案。
(三)严厉打击整治。坚持“严执法、重实效、全覆盖、零容忍”原则,扎实开展“打非治违”,针对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区级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全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运输、销售、存储、使用安全。
四、从严从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
(一)镇街要全程介入、全程管理,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相关要求,督促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办者应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举办期间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二)探索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公示制度,向农村地区群众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积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导农村群众提高对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的认同感。各镇街于3月30日前建立完成各镇(街道)游厨微信群,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游厨的监管和培训。
(三)建立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分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程序,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