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4-15 17:04:31 【字体:

泸纳府办函〔202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区委常委会第21次会议、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专项实施方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专项实施方案是《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下级方案包括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专项实施方案适用于纳溪区行政区域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加强预警,积极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加强重污染应天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区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竹局、区综合执法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泸州纳溪海事处、各镇(街道)。

2.2 工作职责

2.2.1 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小组)要求,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开展现场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收集、发布。

2.2.2 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等有关领导兼任副主任。

(1)积极主动为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协调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积极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4)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5)指导各镇(街道)、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6)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宣传、培训;

(7)承担区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委督查室):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泸州市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的宣传,加强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3)区发改局: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有关工作。负责对所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按相关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4)区经科局:负责牵头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督促加油站、油库做好油品升级工作,督导加油站、储油库,在装卸油环节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和臭氧污染期间错峰作业。推进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替代。加强泸天化、天宇油脂、绿源醇等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厂区堆场全覆盖、喷淋设施开启,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区教育体育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6)区民政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督促镇(街道)加大对文明祭祀、禁燃禁放的宣传引导,倡导绿色祭祀,引导市民不在城市道路、广场、河边、树林、草坪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福纸、抛撒冥币或设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指导老君山等殡葬服务机构全面推行采用鲜花、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7)区住建局:编制并组织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督促建筑工地业主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百”措施要求,加强喷淋、冲洗、洒水、覆盖等降尘、抑尘措施,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全面停止施工等扬尘防治措施;牵头督促商混站(搅拌站)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并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8)区交通局:编制并组织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加强G321护国公园至安富桥段、3.7公里绕城路清扫保洁,督促管辖范围内道路施工工地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包括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硬化、工地湿法作业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配合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督促火车站、物流企业、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积极配合有关区级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全面普及。及时通过“泸州交通”发布有关“重污染天气货车绕行”和城区启动货车电子抓拍的提示告知信息。

(9)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督导巡查管控,严禁露天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焚烧行为。负责农作物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指导镇(街道)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

(10)区商务局(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负责洗染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全封闭式干洗机、淘汰开启式干洗机。负责星级以外的住宿酒店、宾馆内的餐饮煤油烟等日常监督管理。

(11)区水务局: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堆场规范设置。

(12)区文旅局:配合协调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4)区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全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店的监督管理,打击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矿山开采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15)区市场监管局:指导街道加强餐饮店日常监管,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强车用油品质量检查。加强对禁燃区销售煤炭、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

(16)区林竹局: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加强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督促林竹产品及加工行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

(17)区综合执法局:编制并组织落实道路洒水冲洗清扫保洁应急实施方案,督促北控清道夫加大道路保洁频次和洒水作业时间等。督促镇(街道)加强城区店外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五烧”管控和餐饮油烟污染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露天焚烧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监管力度。

(18)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园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园区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落实限产、停产、“一厂一策”公示、道路运输等管控措施,厂区内原料堆场实施全覆盖,厂区喷雾、保湿等降尘措施开启,每日对厂区进行一次冲洗,确保厂区道路保持清洁。

(19)区公安分局:参与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

(2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与区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联合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并定期更新,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督导各镇(街道)和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1)区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气象干预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和人工影响天气的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交警四大队:牵头开展机动车绕行限行工作,会同区公安分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交通管制方案。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及街道加强渣土车、重型货车等高排放车辆的夜间管控力度,严禁脏车或未覆盖车辆入城。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柴油货车抽检工作。及时通过“酒城交警”发布有关“重污染天气货车绕行”和城区启动货车电子抓拍的提示告知信息。

(23)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维修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在建市管交通项目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督促火车站、物流企业、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4)泸州纳溪海事处:督促落实长江干流营运类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5)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辖区综合执法巡查,坚决制止自行开展腊制品熏制、露天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福纸焚烧等“五烧”行为。加强城接合部巡查,及时劝导已通天然气居民的烧柴行为。加强城区餐饮企业监管,督促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居民燃煤行为。加强管理权限内小作坊、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砂石场及道路扬尘管控,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网格化巡查机制,并开展问题排查处置。

2.3 应急工作组

区专项工作小组设应急督导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3个应急工作组,负责指导、督促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3.1 应急督导组

由区委督查室、区攻坚办组成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镇(街道)、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2 污染控制组

成立污染控制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主要污染源巡查管控,具体分以下5个工作小组。

(1)工业源控制组:区经科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的监督实施,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2)扬尘源控制组: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道路建设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3)移动源控制组: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和属地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工作。属地镇(街道)加强综合执法巡查监管,加大渣土车、重型货车抛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区综合执法局督促镇(街道)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依法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行为。交警四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开展货车绕行宣传和电子抓拍违章行为的处理,依法查处汽车尾气超标行为和整治冒黑烟车辆。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督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加强汽修行业喷涂作业监督管理,督促营运类车船(不含长江干流营运船舶)等非道路移动源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火车站、物流企业、码头等落实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4)市容环境控制组:属地镇(街道)牵头,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管控工作。属地镇(街道)加强管理权限内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砂石场及道路扬尘管控,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力度;加强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监管,道路遗撒、露天焚烧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烧烤等“五烧”管控执法检查。

(5)精细化管控组:属地街道牵头,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综合执法巡查,提升精细化管控水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劝导落实应急管控要求,积极应对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物积累。属地街道加强辖区综合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腊制品熏制、露天秸秆焚烧等“五烧”行为;加强城乡接合部巡查,及时劝导已通天然气居民的烧柴行为;加强城区餐饮企业监管,督促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居民燃煤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区餐饮店、干洗店、小作坊、印刷店、门市等监督管理,加强对禁燃区销售煤炭、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区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流动摊贩监管、“五烧”管控和餐饮油烟治理及行政处罚工作。

2.3.3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应急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技术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负责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小组

各镇(街道)、区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分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协调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督促重点企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要求落实应急管控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3 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原则上根据市专项工作小组发布的提高、降低级别或解除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区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可结合纳溪区实际情况,报请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实施纳溪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提高、降低级别或解除,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对应的应急响应分别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5)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倡导加油站、油库错峰加油作业。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黄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1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加强厂区喷淋保湿,切实减少无组织扬尘排放。〔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持厂区场地湿润,切实降低厂区扬尘。〔区经科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4)城区金运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河西大道、化工大道等重点路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循环式不间断洒水保洁作业,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城区其他道路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涉及3.7公里绕城路、永宁路电力公司至安富桥路段、321国道竹产业园至机场口)每天至少进行4次全面冲洗除尘。在臭氧污染防控期间,强化重点路段雾炮降温除尘作业。〔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相关镇(街道)〕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6)严格落实《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要求,对城区实施货车绕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加强电子抓拍和交通执法检查。〔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7)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8)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福纸焚烧以及禁止居民自行开展腊制品熏制的巡查检查力度,区级部门加大禁烧和禁放的督导检查力度。〔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9)停止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区水务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泸州纳溪海事处〕

(10)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散货物流企业采取集装箱转运煤炭、石英砂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货物,禁止无任何防尘措施开展装卸作业。〔区住建局、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各镇(街道)〕

(11)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等企业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各镇(街道)〕

(12)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竹局,各镇(街道)〕

4.2.1.4 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区气象局)

4.2.2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3)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倡导加油站、油库错峰加油作业。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橙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2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加强厂区喷淋保湿,切实减少无组织扬尘排放。〔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持厂区场地湿润,切实降低厂区扬尘。停止散装物料装卸作业。〔区经科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4)城区金运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河西大道、化工大道等重点路段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循环式不间断洒水保洁作业,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城区其他道路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涉及3.7绕城路、永宁路电力公司至安富桥路段、321国道竹产业园至机场口)每天至少进行5次全面冲洗除尘。在臭氧污染防控期间,强化重点路段雾炮降温除尘作业。〔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相关镇(街道)〕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6)严格落实《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要求,对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货车绕行措施,并加强电子抓拍和交通执法检查。〔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7)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8)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福纸焚烧以及禁止居民私自开展腊制品熏制的巡查检查力度,区级部门加大禁烧和禁放的督导检查力度。〔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9)停止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区水务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泸州纳溪海事处〕

(10)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散货物流企业采取集装箱转运煤炭、石英砂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货物,禁止无任何防尘措施开展装卸作业。〔区住建局、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各镇(街道)〕

(11)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企业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4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7次。〔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各镇(街道)〕

(12)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竹局,各镇(街道)〕

4.2.2.4 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区气象局)

4.2.3 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以及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

(2)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临时停课。

(3)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2.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以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

(1)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红色预警的减排措施。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污染物减排比例30%以上,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加强厂区喷淋保湿,切实减少无组织扬尘排放。〔区经科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2)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持厂区场地湿润,切实降低厂区扬尘。停止散装物料装卸作业。〔区经科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

(3)对施工工地覆盖防尘布和洒水,并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应急抢险作业机械除外)。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和执法检查,并对建筑工地覆盖防尘布和增加洒水强度。〔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4)城区金运路、高速公路连接线、河西大道、化工大道等重点路段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循环式不间断洒水保洁作业,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城区其他道路及城郊接合部道路(涉及3.7绕城路、永宁路电力公司至安富桥路段、321国道竹产业园至机场口)每天至少进行6次全面冲洗除尘。在臭氧污染防控期间,强化重点路段雾炮降温除尘作业。〔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相关镇(街道)〕

(5)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喷漆和烤漆作业。〔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6)严格落实《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要求,对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制货车绕行措施,并加强电子抓拍和交通执法检查。〔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7)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砂石渣土车、脏车、黑烟车辆查处力度。〔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各镇(街道)〕

(8)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含杂草、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福纸焚烧以及禁止居民私自开展腊制品熏制的巡查检查力度,区级部门加大禁烧和禁放的督导检查力度。〔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

(9)停止城区河道采砂和装卸作业。〔区水务局、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泸州纳溪海事处〕

(10)停止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散货物流企业采取集装箱转运煤炭、石英砂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货物,禁止无任何防尘措施开展装卸作业。〔区住建局、区交通局、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各镇(街道)〕

(11)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和转运,场地内每天4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7次。〔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各镇(街道)〕

(12)无特殊情况,停止农药使用。〔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竹局,各镇(街道)〕

4.2.3.4 其他措施

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时,要抢抓有利时机,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通报作业情况。(区气象局)

4.2.4 补充说明

春节假日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要具体到停限产生产线、具体设备、工艺环节、具体污染物等,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留存可以核证的关键性指标备查(如用电量、天然气用量、原辅材料用量、生产量等),规范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按照省、市发布的降低或解除预警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警响应工作。

5. 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对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发布城区各监测点位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新闻由市专项工作小组或授权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交警四大队通过门户网站、泸州交通、酒城交警等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发布纳溪区车辆绕行信息。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应在1日内向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市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 应急保障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对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8. 方案编制要求

根据本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各镇(街道)、区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要制订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本专项实施方案发布20日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每年6月30日前,区级有关部门要完成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更新工作,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气排污大户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区住建局提供全区建筑工地、市政交通施工工地名单,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提供公路、城市道路里程、交通、机动车保有明细清单。

重点涉气污染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在本方案发布20日内报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的企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依法追究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细颗粒物(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六必须、六不准”措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档、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路面百分之百硬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和政策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

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10.2 专项实施方案的修订和实施时间

本专项实施方案由区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市专项工作小组要求和实际情况变化组织修订。

本专项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重污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泸纳府办函〔2018〕210号)及其修订单(泸纳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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