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干流(纳溪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调整的公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11-28 11:47:11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长江干流(纳溪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调整的公告 

泸纳府布〔2025〕6号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对长江干流(四川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进行复核调整的通知》(办河湖函〔2025〕561号)以及《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抓紧对长江干流(四川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进行复核调整的通知》(省总河长办〔2025〕16号)等文件要求,现已完成长江干流(纳溪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调整,并通过省水利厅技术审查,根据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调整范围

本次复核调整的河道管理范围为长江干流(纳溪段)。该河段东接江阳区,西连江安县,全长约19.66公里,具体范围自上游(右岸)河咀上(K2745+588)至永宁河河口下游(右岸)田坝头(K2725+927)附近江阳区界,涉及纳溪区部分镇(街道)辖区内的长江干流河道。

二、调整标准及依据

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长江流域防洪规划(2008)》等有关规定,按照“长江上游干流及主要支流总体防洪标准应达20年一遇,泸州市主城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要求,对长江干流(纳溪段)的河道管理范围线进行复核调整。本次调整依据经技术审查同意的《长江干流(泸州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复核调整报告》确定。

(一)有堤防河段

按设计洪水位、堤防级别及相关技术规定划定。

(二)无堤防河段(或按无堤段划定)

1.防洪保护区段(纳溪城区):长江干流纳溪区城镇规划区河段按经批准的50年一遇(p=2%)设计洪水位,结合现场实测地形,向陆域一侧延伸一定宽度划定管理范围线。

2.一般河段:其他一般河段按经批准的20年一遇(p=5%)设计洪水位,结合现场实测地形,向陆域一侧延伸一定宽度划定管理范围线。

三、管理要求

(一)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是依法进行河道管理的法定空间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侵占、毁坏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设施、界桩等。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危害堤防和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

2.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渣土,设置影响行洪的障碍物;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3.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擅自采砂、取土、爆破等;

5.其他妨碍河道管理、危害河道安全的行为。

(三)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必须依法依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干流(纳溪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表.docx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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