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泸纳府布〔2025〕1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纳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分为一般禁猎区和常年禁猎区,其中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凤凰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四川天仙硐省级风景名胜区、泸州市天仙洞市级自然保护区为常年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行为;其他行政区域为一般禁猎区。
禁猎期:常年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一般禁猎区每年3月—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和禁食对象
禁止违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夹、弹弓、诱笼、粘网、捕鸟网、陷阱、地枪、猎套、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蛇叉以及其他捕蛇工具、排铳以及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叉法、网兜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区市场监管局:0830-4292030;区林竹局:0830-4292370;区公安分局:0830-4118608。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纳溪区常年禁猎区示意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