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综合执法局
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下设5个股室,4个代管事业单位。挂泸州市纳溪区城市管理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草拟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城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城乡容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及监管工作;负责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夜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点的规划、设置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管。负责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及监管;监督指导城镇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负责统筹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数字化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五)承办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煤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和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和堆放物料,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的行政处罚权。
6.实施与上述综合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培训活动。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运转处置体系,负责垃圾运转和无害化处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垃圾源头治理工作,负责农村清扫保洁,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分类集中收集。
2.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对业务管理和行政处罚权都在区综合执法局的,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该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受理该业务方面的信访投诉及问题举报,负责安全监督与维稳等职责。对只将行政处罚权划入区综合执法局的,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行业管理,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及环保、安全监督、维稳等职责,受理行业管理范围内业务的信访投诉及问题举报;区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行使行政处罚相关的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相关行业主管职责过程中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区综合执法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先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初步固定违法证据及当事人基本信息后书面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区综合执法局应当定期将执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反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区综合执法局反馈的情况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督管理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加强对区综合执法局履行相关业务行政处罚权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提供涉及行政处罚相关的技术检测及专业咨询意见。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党务、政务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年鉴、大事记、修志、目标管理、政务党务公开、对外联络、宣传、行政效能、政务信息、机关资产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人才)管理、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局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单位考核考评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安全方面的突发、应急事件;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负责局资金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财务监控及收支管理;负责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项目编制、申报、资金管理、项目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承办单位职工及临聘人员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对开展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研,制定具体的执行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案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及行政执法督查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受理和分办、督办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市容管理股。负责编制我区城乡容貌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卫设施的规划布点、设计审定、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容貌、环境卫生、数字化城市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体制改革进行指导;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工作;承担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市政管理股。负责编制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点、设计审定、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镇燃气、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公共事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城市洗车点、道路停车点的规划、设置及公共停车场的监管;负责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及监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代管事业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泸州市纳溪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泸州市纳溪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泸州市纳溪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整合组建泸州市纳溪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挂泸州市纳溪区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牌子,为区政府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管,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 负责区管范围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维护。
( 二) 负责区管范围内城市截污干管及附属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区管范围内市政设施维修改造任务;负责区管范围内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区管范围内城镇污水设施日常 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 参与垃圾库、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定点、负责 建设和维护;参与审核化粪池及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城市规划区 内车辆清洗站 ( 点 ) 的规划定点工作。
(四)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维修,城市景 观以及城区光亮工程的维护维修。
(五) 负责区管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日常业务。负责 区管范围内垃圾库、公厕、粪便处理厂、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日常运行维护。负责区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的业务指 导、日常监管,垃圾收集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的日常 运行维护。
(六) 承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和公共区域 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
(七) 负责区管范围内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八)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涉 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九) 承担城市供水、燃气、城乡污水处理厂的指导服务职 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公用事业专项规划。
(十) 完成区委、 区政府、 区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 综合服务股。负责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中心重点项目储备、 申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负责对外宣传、 党风廉政建设、保密、组织人事管理工作;统筹安全、环保、信 访、维稳工作;负责中心日常业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二) 环境卫生管理股。负责督查城区街道的清扫保洁;负责对管辖内社会化环卫服务进行考核督查;负责管辖的垃圾收集库 (点) 垃圾清运及维护工作;负责管辖的公厕、化粪池、果皮 箱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管辖的公厕、垃圾库 (点) 管理员、车辆 驾驶员、上车工的管理工作;参与垃圾库、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 的规划定点、负责建设和维护;参与审核化粪池及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对直接管辖以外的环卫设施进行管理指导。
(三) 市政工程管理股。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网、 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参与城市规划区内车辆 清洗站 (点) 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 的维护维修,城市景观以及城区光亮工程的维护维修。
(四)城镇燃气服务股。负责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指 导辖区内城镇燃气项目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全区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协助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履行城镇 燃气管理的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 资质审查、 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 初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延续发证工作。
(五) 供排水管理服务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 有关供排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牵头制定全 区供排水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负责城镇排水领域环保、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承担供排水指导服务职责;指导城市供水 (节水) 和城镇排水工作;负责供排水系统争资争项、项目储备及实施工作。
(六) 数字化管理中心。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监控;承担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以及举报的受理工作。
四、领导信息
张 雨(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区综合执法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内审工作。
沈元林(党组成员、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财务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以及城区光亮工程的维修维护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污水处理、供排水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领域环保、安全整治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内审工作。分管计财股。
肖桥远(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行政审批、法制审查、信访维稳、综治防邪、依法治区等工作;负责城管领域项目编制、申报、统筹推进等工作;负责经济运行形势分析统计、欠薪项目化解处置等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城镇燃气、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公共事业管理的监管指导;负责城市洗车点、道路停车点的规划、设置及公共停车场、脏车入城洗车点的监管;负责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及监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等工作。分管法规股、市政股。
曾礼华(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应急管理、河长制、林长制等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指导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城镇燃气企业资质审查、申报、年审等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分管燃气股、综合股、数管中心。
王涵正(党组成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扫黑除恶等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城乡容貌管理、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分管直属队、下沉片区执法队。
先 敏(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党建、纪检、意识形态、人事、宣传、目标管理、行政效能、统一战线、群团、精神文明、保密、档案、机关后勤、机关资产管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环境卫生、垃圾分类、联系企业完成经济指标等工作。分管办公室。
冯赵强(副局长):外出招商引资期间暂不安排工作。
巫华彬(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负责污水处理、供排水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协助负责城镇排水领域环保、安全整治工作;协助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协助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以及城区光亮工程的维修维护等工作。分管供排水股、工程股。
刘 笋(区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协助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文明城市创建、城乡容貌管理、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联系企业完成经济指标等工作。分管市容股、环卫股。
余小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协助负责综治防邪、依法治区、综合行政执法、扫黑除恶等工作。协助分管直属执法队。
朱应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负责东升街道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使区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强制措施等;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分管第三片区执法队。
罗寿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负责大渡口镇、新乐镇、白节镇、丰乐镇、龙车镇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使区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强制措施等;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分管第四片区执法队。
卫德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负责护国镇、天仙镇、上马镇、合面镇、打古镇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使区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强制措施等;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分管第五片区执法队。
领导成员之间实行工作代理制,张雨同志外出时,由沈元林同志代理主持全局工作。张雨同志与沈元林同志互为代理岗,肖桥远同志与曾礼华同志互为代理岗,王涵正同志与先敏同志互为代理岗,巫华彬同志与刘笋同志互为代理岗。互相代理领导同时外出时,由局党组书记指定工作代理人。
办公地址: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2组99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30-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0-4281458
监督电话:0830-4281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