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一)结婚登记工本费。
1.标准:9元/对; 2.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计费字249号。
(二)离婚登记工本费。 1. 标准:9元/对; 2.依据:川民政(92)民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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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工本费。
1.标准:9元/对; 2.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计费字249号。
(二)离婚登记工本费。 1. 标准:9元/对; 2.依据:川民政(92)民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