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纳溪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15-04-22 14:27:29 【字体:

纳溪区各公办幼儿园:
  近几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较快,需求不断扩大,收费标准偏低,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缺口较大。为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本着公办幼儿学前教育发展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按照区委泸纳委办会纪〔2015〕10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组织成本调查,需对公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新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后,各公办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规定项目、标准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
幼儿园级别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省级示范幼儿园
/生/期
1200
未提供午休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生每期降低100元。
市级示范幼儿园
/生/期
1120
县级示范幼儿园
/生/期
850
县级合格幼儿园
/生/期
700
镇级幼儿园
/生/期
600
村级幼儿园
/生/期
500
  (二)住宿费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实行全托住宿的幼儿园,其住宿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项目收费统一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有校车接送的学校应坚持家长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个人自愿缴费,缴费标准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应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育[2011]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所收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从2015年春期起执行,原纳溪区公办幼儿园相关幼儿学前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的所有文件一律废止。
  (六)各公办幼儿园在执行调整后的保教费过程中,要向家长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调整的平稳实施。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教育局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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