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环境监察大队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收费执行依据
我队按照《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价费〔2003〕48号及川价字费〔2003〕145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征收排污费。收费许可证(川费ED041001号)有效期至2012年2月。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010年,我队继续保留原有收费项目,维持原有收费标准,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收费票据,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收费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一)废水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0.7元/污染当量;
(二)废气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0.6元/污染当量;
(三)固体废物排污费。收费标准:15-30元/吨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350-11200/月
2010年,我队征收排污费共计1965092.8元整。其中废水排污费603478元,废气排污费885081元,噪声超标排污费476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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