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在改革原有收费监管方式的同时,规范各收费单位(机构)收费行为,现将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发改价费〔2015〕116号)原文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将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一并交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级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将本系统或本单位(机构)具体实施收费单位(机构)名单和变更情况,及时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报告,并在本单位(机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管理制度,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收费情况按附件2、附件3要求填列,并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另将相关信息录入“四川省泸州市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平台(网址http://sfglluzhou.nacao.org.cn),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四川省泸州市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平台,用户名为收费单位(机构)在质监部门所办理的机构代码证单位(机构)全称,初始密码为123456);经营性服务性执收单位(机构)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见附件4)纸质及电子文档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廖松,联系电话:4295116邮箱:249273879@qq.com。
附件: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附件1泸市发改价费116号.pdf
区财政局联系人:周雁,联系电话:4281508,邮箱:418149429@qq.com。
各执收单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上报或故意漏报、错报本年度收支情况的,将列入重点审核检查范围,涉及违法收费的将严格处罚,并向社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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