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2-06-10 15:44:5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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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7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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