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 州 市 纳 溪 区 财 政 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
现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17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泸纳发改价格〔2022〕4号).pdf
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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