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5:46:26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公安







[1994]/span>






   ([1992]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9]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8号,川发改价格[[2019]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2004]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7号,计价格[[2001][1994]价格[[1992]83号,价费字[[2017]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6号,发改价格[[2008]5[2017]价格[[2014]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2.土地复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08]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4]/span>

缴入地方国库



3.土地闲置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4]7[2016]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6]/span>

缴入地方国库


4.不动产登记费

[2019]件(住宅类)。
  [2019]/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耕地开垦费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6.污水处理费

[2014]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吨[2015]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运行时:居民不低于每吨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川财综[[2015]号,川发改价格[[2015]45号

缴入地方国库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2015][2015]68号,川财综[[201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泸市发改价费[[2019]0[1994]an>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01号

缴入地方国库

经信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4.广播、电视:100—5万/每套节目(省及省以下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05]/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013]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2011]点;移动电台:1[2005]
  9.蜂窝移动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2000]频段16[2003]赫/年,[1998][2017][2018]/兆赫/年,[2019]赫以上频段8[2019]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万元/兆赫/年。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5]2812号文件执行 。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文件。

《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17号,信部联清[[2005][2017]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水利







11.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平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平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号,发改价格[[2014]86号,发改价格[[2017]186号,川财综[[2014]号,川发改价格[[2017]4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
  农村







[1992]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2015]5[2017]格[[2014]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60-200(每小区)





(2)残留试验费

15000-17500(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实验期)





(3)药效试验费

750-900(每试验点)




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7号,计价格[[1994]00号,价费字[[1992]5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业和草原

14.草原植被恢复费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草原法》,财综[[2010]9号,发改价格[[2010]235号,川财综[[2011][2018]价格[2018]5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001]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0]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8号,财税[[2014]7号,川发改价格[[2016]5[2019]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16.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一

市场
  监管







17.商标注册收费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除商标评审延期费和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按现行标准的9[2013]/span>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08]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998][[1995]077号,财综字[[1995]8号,计价格[[1992]4[2015]字[[2017][2019]价格[[2019]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国库



  (1)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5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25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7)变更费

150元





  (8)出据商标证明费

50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2019]/span>





  ([2015]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1)商标异议费

500元





  (12)撤销商标费

50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详见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6号,财综[[2001][2014]价格[[2019][2015]价格[[2015]75号

缴入地方国库

十二

药品监管






[2019]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川发改价格[2019]491号,川财税〔2020〕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补充申请注册费

2800元/个·次(常规),13500元/个·次(需评审)。





    ([2015]

[2015]/个·次




[2019]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川发改价格[[2016]9[2017]〔[201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019]费

395[2017]次





    ([2017]费

[2017]/个·次





    (3)延续注册费

[1995]/个·次



十三

知识产权







21.专利收费(含PCT专利申请收费)

详见文件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6]78号,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

缴入中央国库



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50—1000元/件·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十四

仲裁







23.仲裁收费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9号,川价函[[2000]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
      2.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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