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泸纳府地布〔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纳溪区安富街道百梯社区第二、四居民小组,丙灵社区第三、四居民小组,桂花村第二、三、四、五、十村民小组,石龙村第三、四、五村民小组;新乐镇大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泸州市2025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公示,并同时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nax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镇(街道)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等情况,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泸州市2025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泸州市2025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纳溪区安富街道百梯社区第二、四居民小组,丙灵社区第三、四居民小组,桂花村第二、三、四、五、十村民小组,石龙村第三、四、五村民小组;新乐镇大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面积29.615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26.342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3.2736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公顷(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5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防护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安富街道百梯社区第二、四居民小组,丙灵社区第三、四居民小组,桂花村第二、三、四、五、十村民小组,石龙村第三、四、五村民小组;新乐镇大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支付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安置人员299人,其中,安富街道百梯社区第二居民小组14人、百梯社区第四居民小组11人、丙灵社区第三居民小组80人、丙灵社区第四居民小组18人、桂花村第二村民小组6人、桂花村第三村民小组28人、桂花村第四村民小组37人、桂花村第五村民小组25人、桂花村第十村民小组8人、石龙村第三村民小组28人、石龙村第四村民小组33人、石龙村第五村民小组10人,新乐镇大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予以安置(最终以该批次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核定的人数为准)。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21户,其中,安富街道百梯社区第二居民小组11户、丙灵社区第三居民小组23户、桂花村第三村民小组24户、桂花村第四村民小组19户、桂花村第五村民小组11户、石龙村第三村民小组17户、石龙村第四村民小组12户、石龙村第五村民小组4户。拟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泸州市2025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街道/镇 | 村/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安富街道 | 丙灵社区 | 3组 | 0.7231 | 0.5238 | 0.3218 | 0.144 | 0.058 | 0.1993 | |||
丙灵社区 | 4组 | 0.8876 | 0.8876 | 0.3953 | 0.3782 | 0.1141 | |||||
百梯社区 | 2组 | 6.4413 | 5.9285 | 1.8665 | 0.2885 | 2.5454 | 1.2281 | 0.5128 | |||
百梯社区 | 4组 | 3.2988 | 3.2243 | 1.4408 | 0.0796 | 1.1429 | 0.561 | 0.0745 | |||
桂花村 | 2组 | 0.4089 | 0.3556 | 0.1571 | 0.1695 | 0.029 | 0.0533 | ||||
桂花村 | 3组 | 2.5762 | 2.1326 | 0.7913 | 1.0027 | 0.3386 | 0.4436 | ||||
桂花村 | 4组 | 4.1143 | 3.4911 | 1.6365 | 0.0032 | 1.4448 | 0.4066 | 0.6232 | |||
桂花村 | 5组 | 2.1298 | 1.6413 | 1.1328 | 0.2795 | 0.229 | 0.4885 | ||||
桂花村 | 10组 | 1.7427 | 1.6697 | 0.3993 | 1.1783 | 0.0921 | 0.073 | ||||
石龙村 | 3组 | 3.1297 | 2.8532 | 0.9122 | 0.1477 | 1.5437 | 0.2496 | 0.2765 | |||
石龙村 | 4组 | 2.78 | 2.3459 | 1.2062 | 0.7215 | 0.4182 | 0.4341 | ||||
石龙村 | 5组 | 1.3161 | 1.2213 | 0.779 | 0.2554 | 0.1869 | 0.0948 | ||||
新乐镇 | 大河村 | 11组 | 0.0673 | 0.0673 | 0.0673 | ||||||
合计 | 29.6158 | 26.3422 | 11.0388 | 0.519 | 10.8732 | 3.9112 | 3.27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