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泸纳住建函〔2024〕14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租房是雅乐居小区一期至五期、紫阳公租房和东升佳园小区。
住房户型:雅乐居小区一期、四期和紫阳公租房为一室一厅;雅乐居小区二期、三期、五期和东升佳园小区为两室一厅。
二、租金标准及物业费
租金标准及物业费按照区发改局定价收取。
三、申请方式
公租房以家庭、单身人士或用人单位为申请单位。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区务工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备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及纳溪区各镇(街道)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且未超过50平方米,并未租住国有公房,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具有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含特困)、低保边缘户家庭,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单位为其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个体经营户凭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材料;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
家庭人口计算: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
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
申请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范围内有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4平方米以上。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30日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个体工商户向营业地所在社区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在所属社区填写《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材料。
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填写单身承诺书,计入诚信档案;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户口注销材料,并填写单身承诺书。
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家庭还应根据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1)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材料: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含特困)、低保边缘户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说明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①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①收入说明材料。
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审核配租
(一)初审(5月1日至5月31日)。
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照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填写花名册(附件2)、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表(附件3)、国有公房信息查询表(附件4)、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表(附件5)、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表(附件6)、社保登记信息查询表(附件7)、公积金登记信息查询表(附件8)。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申报意见后,与附件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6月1日至7月15日)。
镇(街道)汇总各社区上报的附件3、4、5、6、7、8,并到相关部门查档(查询房屋产权信息、国有公房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确定(7月16日至8月15日)。
区住建局对镇(街道)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axi.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经区住建局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配租。
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抽取房号序号;再按序号先后抽取房号。
(五)轮候。
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轮候期间对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签订合同。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房号到指定地点签订《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七、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本合同为格式化合同。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期间不计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按规定程序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家庭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所属镇(街道),及时进行变更。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由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负责入住签约、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
八、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9.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前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8元/㎡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五)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通过规定程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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