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局牵头拟制定《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现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于2024年5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437267934@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议”,并在邮件中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寄发信函: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收,并在信中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电话征集:0830-4262557。
特此通知。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以及《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泸住建发〔202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以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形式进行;租赁补贴是指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条 区住建局牵头联合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参与制定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租房租金、物管费标准。
区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属于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婚姻登记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维修、租赁补贴发放以及日常工作开展等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中退休人员退休金金额、在职人员社保缴纳单位、时长和缴费基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投资经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入股等情况。
区医保局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享受I类或II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户籍在泸的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户籍属性,提交的家庭成员户籍死亡注销情况;审核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是否拥有车辆,并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区税务局负责查询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纳税等信息。
区残联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相关情况。
区公积金中心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及家庭成员缴纳公积金缴存情况。
纳兴集团负责核实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家庭成员是否租住国有公房情况以及入住签约、租金收取、日常管理、清退等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纳溪区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纳溪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及纳溪区各镇(街道)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且未租住国有公房,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6个月以上;个体经营户凭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其他情况要件。镇(街道)提供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到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车管所等部门查档,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
第八条 租赁补贴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补贴,补贴额度按照申请人自有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经市场调查和分析测算,在综合考虑我区住房市场水平和申请对象收入等相关因素,核定我区市场租金标准为12元/㎡/月。
租赁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租赁补贴额度=(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市场租金标准×补贴系数。其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30㎡、2人45㎡、3人及以上60㎡,补贴系数: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90%,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70%,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50%,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30%。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到镇(街道)复审。
(二)复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将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到区住建局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区住建局收到镇(街道)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定确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建局书面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诉,由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进行重新审核。
(四)签订协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区住建局指定地点签订《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五)发放方式:每年新增租赁住房补贴户第一次发放时间以签订合同之月起,按季度发放,即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月底前发放。
(六)资金拨付:区住建局根据《泸州市纳溪区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总额,按季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镇(街道)财政所,由镇(街道)财政所发放到申请人。
租赁补贴具体申报详细资料详见附件。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条 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为纳溪区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纳溪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本人及申报家庭成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及纳溪区各镇(街道)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且未租住国有公房,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取得本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工作证明;(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在本区城镇劳动关系稳定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并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6个月以上;个体经营户凭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其他情况要件。镇(街道)提供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到区社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车管所等部门查档,相关部门反馈查档情况。
(四)中心城区:主要为宜泸渝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包括石洞、安宁、城北、茜草、沙湾、泰安、黄舣、城南、蓝田、邻玉、纳溪、高坝、罗汉等地区。
城镇:永宁街道、安富街道、东升街道、大渡口镇、新乐镇、龙车镇、丰乐镇、白节镇、天仙镇、护国镇、打古镇、上马镇、合面镇所辖的各社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平方米以上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审核程序
(一)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将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内,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审核(含电子文档)。并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
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就业情况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复审,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建局审核(含电子文档)。并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三)区住建局对街道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签署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发放实物配租资格证。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物配租具体申报详细资料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人员类别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月租金=月市场租金标准×(1—减免系数)。
具体减免系数如下: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减免。
(二)城镇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给予减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农业户口)按市场租金标准的30%给予减免。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 对申请并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的,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获得选房资格和选房排序。
第十六条 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一)退役军人及其它优抚对象;
(二)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完成选房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参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范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视作放弃,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未抽中的家庭实行轮候,在下一轮实物配租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凭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等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提取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租金。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由区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定期年审和不定期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领取租赁补贴或承租公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按情况调整相应租金档次。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五)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住房的,区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应按市场租金1.5倍的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六)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区住建局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住建局应当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实行属地管理,依托社区为保障对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应当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1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限期内未按规定及时腾退或有第二十二条中任一行为的保障家庭,应按程序认定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公租房保障;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出的保障家庭,按程序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家庭,在“信用泸州”网站上公示,并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局应及时将保障家庭违规信息在区政府信息公众网上予以公示,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若有违反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6月10日起实行的《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泸纳府办函〔2019〕76号)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泸纳府函〔20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提交资料
附件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
提交资料
一、在所属社区填写《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说明婚姻状况。
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单身的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材料,其中:未婚的填写未婚承诺书,计入诚信档案;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除上述材料外,申报家庭还应根据类别不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
(一)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证明: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说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6个月以上。。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
1.收入说明材料。
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工作满6个月以上。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体经营户提供满1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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