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纳农(动监)罚〔2025〕6号
当事人:刘某某
住所(住址):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
身份证件号码:5105211971××××××××
当事人跨省输入动物未经指导通道进入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收到泸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05),3月中旬有四批次肉牛从外省运输到纳溪区时未经指定通道,其中:2025年3月10日,宁D62338运输17头肉牛从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回收。2025年3月12日,宁DA3186运输23头肉牛从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回收。2025年3月19日,豫LN3331运输24头肉牛从新疆和田地区运输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回收。当事人刘某某作为运输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三批次肉牛的实际货主在跨省输入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2025年4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4月9日,本机关对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三批次肉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作为跨省运输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三批次肉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分别为:No:6440068247、No:6440069279、No:6500701246)的实际货主,在跨省输入肉牛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2:泸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05)复印件1份。
证据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6440068247、No:6440069279、No:6500701246)复印件3份。
证据4:询问笔录2份。
2025年5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农(动监)罚告〔2025〕5号,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被机关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省外运输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分别为No:6440068247、No:6440069279、No:6500701246的3批次肉牛到泸州俯贵食品有限公司,在跨省输入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之规定。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与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动物卫生监督)“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者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三次以上违法的,对货主给予警告,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至中国建设银行泸州纳溪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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