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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对泸州市纳溪区久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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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09:17:57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


泸纳农(动监)罚〔20255

 

当事人:泸州市纳溪区久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泸州市纳溪区久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BPTAW7K      

住所(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黄花村6组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5224011992××××××××                                         

当事人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收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纳检刑意〔2024〕36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泸州市纳溪区久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久远公司)涉嫌妨害动物防疫罪一案不予起诉,并将其经营、加工、贮藏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的行为移送我局进行行政处罚,并附具相关材料。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对久远公司涉嫌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案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久远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缪某学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久远公司《营业执照》《泸州市纳溪区久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登记通知书》(纳溪市监)登字〔2024〕第413号、《告知书》《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合同》等证据复印件。2024年12月30日,本机关对久远公司生产管理人员缪某刚、原法定代表人缪某建,以及缪某平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到久远公司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2月6日,本机关对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及原员工姜某某、缪某生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久远公司2023年3月以来通过收购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存放在冻库,加工炼制成油脂、油渣对外销售。2023年5月下旬起,经久远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缪某学同意,该公司工作人员缪某刚、缪某平从泸州市纳溪区、叙永县以及赤水市等地收购病、死猪,其中缪某平收购42728斤(21364千克)、缪某刚收购28149斤(14074.5千克),共计35438.5千克,缪某建以每斤1.2元/斤(2.4元/千克)价格进行登记、收购,货值金额85052.4元,缪某刚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屠宰分割收购的病、死猪,将部分病、死猪肉与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混同存放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黄花村6组55号久远公司的2个冻库内,用于生产炼制油脂、油渣。至本机关调查期间,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经称量重共计65975千克。2023年6月10日久远公司对外销售油脂金额200000元,2023年6月21日对外销售油渣金额 117640元,以上共计3176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询问笔录7份,证明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相关情况。

证据4:《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泸纳检刑行意〔2024〕36号一份,证明本案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机关予以查处。

证据5: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一套,包括缪某学、缪某刚、缪某平、缪某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测、认定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明久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相关情况。

证据6: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65975千克无害化处理收集称重照片、《检疫处理通知单》《泸州正羽农业有限公司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收集证明》,证明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重量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因案件涉及情况复杂,2025年3月13日,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农(动监)罚告听〔2025〕3号)。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中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对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冻库内动物产品时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存疑。二是请求本机关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农(动监)罚告听〔2025〕3号)中载明的处罚行为,作出减轻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中,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调查人员补充了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移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听证报告建议维持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农(动监)罚告听〔2025〕3号)中处罚事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自2023年5月下旬起以1.2元/斤(2.4元/千克)的价格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70877斤(35438.5千克),货值金额85052.4元,掺入猪肉边角料、猪骨、牛骨等原材料存放于久远公司的2个冻库用于生产炼制油脂、油渣,并对外销售油脂、油渣金额共计317640元。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机关调查期间,因防疫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对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65975千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降低疫病扩散风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动物卫生监督)“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 23倍以下罚款”。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生猪均价(2023年7月20日为715元/50千克,即14.3元/千克)认定同期检疫合格动物价格,决定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7640元(大写叁拾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没收冻库内剩余动物产品65975千克(已先行无害化处理)。

2.处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35438.5千克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7601558.25元(大写柒佰陆拾万壹仟伍佰伍拾捌元贰角伍分)。

3.缪某建、缪某学、缪某平、缪某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7919198.25元(大写:柒佰玖拾壹万玖仟壹佰玖拾捌元贰角伍分)。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至中国建设银行泸州纳溪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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