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机器人
English
中央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终〔2025〕1号

  • |
  • |
发布时间:2025-04-09 16:49:10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司法局 阅读: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20251

申请人:陈某某。

住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政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正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