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终〔2025〕1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终〔2025〕1号
申请人:陈某某。
住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政府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赵正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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