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终〔2025〕2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终〔2025〕2号
申请人:蒋某某。
住 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兴业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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