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回复
陈登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房屋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作为保费投保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该提案建议可以将房屋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作为保费交给相应保险公司投保和把全区的所有小区的维修基金统筹,现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作为保费购买保险投保的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储存利息、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残值等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决策。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2号)第三点第七条:探索资金保障机制。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由保险机构提供针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定制险种,业主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我区科洋凤凰城开展了电梯商业保险购买试点,因保险公司起赔标准高,业委会多次与保险公司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试点不成功。
二、关于全区所有小区的维修基金统筹的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修资金属于缴存的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暨“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故不能将全区维修基金做一个统筹使用,让大家都享受这份红利。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各级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更加规范高效。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