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对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回复
代春平、贺维、卓俊明、付兴全代表:
你们提出的《兑现基层农业人员(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11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6〕66号)文件要求,明确了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分为三类,分别为一类津贴:450元/人・月;二类津贴:350元/人・月;三类津贴:260元/人・月。主要发放对象为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
因各种历史原因,我区农业系统一直没有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根据对全时农业系统的调查了解,我市大部分农业系统在农产品质量检测、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均有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目前,我局正在制定《纳溪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方案》,将我区农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从事动物检疫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岗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人员纳入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对接,力争早日把我区农业系统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到位,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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