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提升研发能力
( 一 )药品。
(二)医疗器械。对新取得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它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0 万元。
二、支持平台建设
(六)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 (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 (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 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支持建设公共分析检测中心、新药评价研究中心、中试制剂中心、实验动物资源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单位(“一事 一议”的除外),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个备案专业且开 展业务的,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GCP 认证单位为我市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每服务1项最高给予牵头单 位20万元、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 GCP 认证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技术研发平台。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 万元、50 万元补助支持;国家、省 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支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设立的科研平台资源对外开放共享,面向我市医药企业开放,经认定后,按服务医药企业合同金额的10%予以奖励(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单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30 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 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企业培育
(八)中药材种植。鼓励建设中药材标准化基地,打造“定 制药园”,每年开展一批“定制药园”评选,对生产基地和产地初加工在泸州,发展“定制药园”成绩突出的中药材新型生产主体,按订单履约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每个品种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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