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关于同街道同物业下业主议事房处置标准不一的投诉
现就永宁街道在同街道、同物业管辖范围内,对同类业主议事房采取差异化处置、存在明显双重标准的问题,向贵单位实名反映,恳请依法依规核查纠正。
本人此前多次就本小区案涉构筑物(移交协议明确标注为业主议事房)长期关闭废弃、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进行反映,申请将其开放作为业主活动室或停车房使用,以盘活公共资源、满足业主实际需求。但街道答复明确以“该建筑为业主议事房,按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为由,直接否决开放申请,禁止本小区在该空间停放车辆及开放使用,导致该公共配套长期闲置,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然而,经本人实地核查、固定证据后发现,同属永宁街道管辖、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依据同一三供一业移交协议移交的其他多个小区,其同类构筑物同样被明确标注为业主议事房,实际使用现状却均为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部分还堆放各类杂物,与本小区案涉建筑的使用需求、潜在使用场景完全一致,却未被街道禁止停车,也未被认定为“挪作他用”,更未受到任何约束整治。
同一街道管辖、同一物业服务模式、同一移交文件依据,同类构筑物均在三供一业移交中被统一定性为业主议事房,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本小区被严格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禁令,公共配套长期闲置;其他小区同类情况却被默许,正常用于停车使用。这种明显的差异化处置,严重违背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同等对待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行、双重标准履职。
业主议事房作为专项公共配套,用途具有特定性,若“不得挪作他用”是街道制定的统一管理要求,理应在同街道、同物业范围内一体执行、一视同仁,而非仅针对本小区单独设限、刻意区别对待。街道此前的答复与实际管理执行情况相互矛盾,既未能公平落实管理要求,也未合理盘活公共资源,其差异化处置行为直接损害了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服众。
据此,本人提出以下诉求:
1. 请书面明示同街道、同物业下,同类业主议事房处置标准不一的具体政策依据,详细解释为何本小区被严格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禁令,而其他小区同类情况却被默许、未受任何约束;
2. 请责令永宁街道统一管理标准,要么对同街道、同物业下所有将业主议事房挪作停车使用的小区一并开展全面整治,杜绝选择性执行;要么立即撤销对本小区的停车禁令,参照其他小区执行标准,允许本小区开放使用该构筑物,盘活公共资源;
3. 请永宁街道就此前“不得挪作他用”的答复与实际执行中的双标问题作出书面解释,主动纠正差异化处置行为,切实保障各小区业主的公平待遇,维护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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