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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函〔2010〕4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同时,区政府研究决定,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国税局为我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各示范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根据《实施意见》做好相应工作。


                       二○一○年四月九日
  网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市府办函[2010]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
                    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国发〔2004〕10号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通过示范单位1年左右的探索实践,切实做到提高执法效能添新举措、规范执法行为创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出新成效、增强队伍素质上新台阶,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好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及重点要求
  (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
明确划分市与区(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市级部门行使,规定由县级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区、县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其执法重心适当下移给区县,除省级部门行使的外,一般由区县部门行使。
  (二)依法梳理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执法岗位
在2007年开展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三项清理”的基础上,根据新出台(包括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予以充实、更新。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职责的调整情况,将承担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按照领导分工和内部保障服务、监督管理以及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责任和行为规范,把法定职权职责分门别类地层层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解决机关内部某些人员有权无责、权大责小和权责脱节等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并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不作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或者滥用执法权,不允许“乱作为”现象发生;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得放弃或者推诿法定职责,职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放弃,不能有“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四)行政执法活动实体合法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应使行政执法的实体部分各要素合法。一是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适用法律依据
正确。三是行政处罚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等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四是处理决定合法适当。
  (五)落实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对应的省级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规范和基准执行,严格按裁量标准进行执法,使行政处罚不仅合法,而且适当。
  (六)建立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审核、决定等行为相对分离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和严格实行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相分离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有效制约,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督的有效性,避免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
  (七)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合法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要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税费征收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进行细化,形成环环相扣的合法、简便、可行的工作流程。二是要利用现代技术平台,将各类行政执法标准、流程软件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固定化的操作模式,对执法人员个人而言,使执法标准不可改,流程不可逆。
  (八)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示范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制定科学有效、便于考核的“行政诉讼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依法提交答辩意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责任制度,使这项任务要求在工作中逐级得到落实。原则上,凡发生一件行政诉讼未依法出庭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投诉未依法提交答辩意见,或者出现一起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情况的,就视为该项指标未完成。
  (九)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依法履职情况成为考核执法人员的主要内容
各部门内部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要有记录考核结果的档案资料和平时的工作记录。主要考评各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的情况等。评议考核的方法,主要采取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进行。有条件的单位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着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经过评议考核没有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继续抓好行政执法“五项制度”、“十不准”的落实。对在行政执法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机构,应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建立完善机制体制,及时妥善化解各类行政争议纠纷。关于这项任务的考核,示范单位只要发生一件因为在执法活动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以致上访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甚至上访到北京的,该项工作任务就视为没有完成。
  三、示范单位
  市政府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国税局共5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为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各示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部门首长负责,法制机构牵头,有关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保证示范活动真正落实并取得实效。二是高度重视。各示范单位要将示范活动作为今年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三是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使机关全体人员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增强大家为示范活动出一份力的责任心。同时,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调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示范活动的积极性。四是统筹安排。在突出示范活动重点工作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其他各项工作,切实为示范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是检查考核。示范活动是2010年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示范单位也要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做到要求明确、考核到位。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各示范单位要于4月上旬制定并发布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各示范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11项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每项任务中确定某项或某些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二是富有新意。要深入挖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潜在价值,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内,有目的地开展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三是务求实效。要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言之有物,要有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要求,有具体的措施、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制定实施方案和开展示范活动工作要与省上对应部门开展的示范活动工作相衔接,同时注意学习其他市州的示范活动经验。
  (三)加强工作研究和信息报送。各示范单位要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主动破解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探索部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律性。一是对具有典型意义和借鉴价值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挖掘,提炼总结,以充实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之不断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要认真分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对有些不符合实际的东西进行及时修订。三是反映示范活动的信息报送不少于2篇(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指导、协调、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对本次示范活动的指导、协调、沟通职责。一是指导各示范单位在4月上旬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各示范单位请于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二是年中组织对示范活动进展情况开展调研指导。三是年终对示范活动进行绩效评估、工作总结和重点宣传。四是加强信息报送、情况交流和经验总结。
  鼓励和支持未作为示范单位的市政府部门按照示范活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机制、新措施,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为明年全面启动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开展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提供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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