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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角度出发,按照《条例》要求,编制《纳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纳溪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或组织机构可以在纳溪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纳溪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开,网址为www.naxi.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政府公报等公共媒体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纳溪区财政局办公室。

纳溪区财政局接受申请地址为纳溪区云溪西路117号政府大院综合楼五楼,咨询电话:4281065,传真电话:4281065,电子邮箱:qczj-bgs@163.com,邮政编码:646300。申请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填写《泸州市纳溪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从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www.naxi.gov.cn下载。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①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②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③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④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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